《国民政府时期省制及其运作研究(1925-1937)-(以长江中下游省份为中心)》:
(二)训政时期
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为稳固后方,加强对江浙的控制,便着手对省政进行完善和改革。
1.省政府委员会制度修订。1927年10月国民政府第三次修正公布《省政府组织法》,决策的核心机制——委员合议制始终未变,只是在其他方面作了些许技术性的变革:第一,委员由国民政府任命,九人至十三人组织省政府委员会,行使其职权。第二,省政府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国民政府就省政府委员中指定之。第三,省政府委员会之例会,由主席召集之,有必要时,或委员三人以上之提议,应即召集特别会。第四,省政府委员主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得由该委员会互选一人暂行代理主席职务,但须呈报政府核示。①此后,各省逐渐由政务委员会、临时政务会议等临时机构改组,正式成立省政府委员会,标志着省政步入正轨。例如,1927年7月25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决议,决定将原浙江省政务委员会改组为浙江省政府委员会,7月27日,任命张静江、蒋中正、马叙伦等十四人为浙江省政府委员,指定张静江为浙江省政府主席,马叙伦、颜大组、蒋梦麟、程振钧、阮性存、周凤岐、李伯勤分别兼任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司法、军事、土地七个厅的厅长。②再如,1927年10月国民政府通过江苏省政府改组案,指定钮永建为主席,任命叶楚伧兼秘书长,任命茅祖权、张寿镛、陈世璋、何玉书四名委员分别兼任民政、财政、建设、农工厅长,任命陈和铣、高鲁、张乃燕、刘云昭、何民魂五人为不兼委员。1928年3月19日又增补缪斌、钱大钧为不兼委员。11月3日,各政府委员宣誓就职,省政府委员会正式成立,即举行第一次会议。11月18日,江苏省政府委员会发表成立宣言。
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委员合议制的运作,各省相继制定省政府委员会议事规则。例如,江苏省政府制定《江苏省政府委员会议事规则》,并在委员会中决议通过,该规则规定:“会场秩序:会议之前、开始、会议中和会议结束等环节,本会议应行讨论事项,应于开会前两日提交,交由秘书处议事科编订议事日程,油印分送各委员,但遇有紧急重要事项,得临时动议。开会时,由秘书长报告,请推定主席,恭读总理遗嘱,然后宣告开会。会议时,议事科科长得列席,以司纪录,但遇所议案件认为情节重大、应守秘密时,则令其暂行退席。纪录范围须照各委员所发言论,摘要纪录,并应于每议决后为简明之报告,每次纪录,并应由主席复核签字。委员如有事故不能出席时,应先期具函请假。开会时,由秘书长报告,非经会议许可后,不得派代表出席。讨论终结及延会闭会,由主席宣告之。会议时间:分为日常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周开例会两次,以星期二、五日下午一时至三时行之。如果必要时,经委员二人以上之请求,得召集临时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和议决两大项内容,分为重要文电之报告事项;中央交议事项;委员提议及各厅建议事项;荐任职人员之任免事项;民众团体请愿事项;制定暂行条例规章及单行法事项;关联两厅以上之处分事项;其他重要事项。会议程序:大致分为议案提出、讨论等步骤程序,凡议案须变更议事日程时,应由主席咨询出席委员,无异议方得提出讨论。凡议案如与某机关有关系者,得召集其主管人员出席陈述咨询。凡议案有审查之必要者,由主席指定委员若干人为审查员,审查完竣具报告书并于会议时出席说明。同属一事之议案,得并案讨论之。已经议决之议案,经委员一人提议二人以上之联署,并经出席委员之赞同,得提出复议。凡议案经主席讨论后,原提案人自愿收回时,如无异议,自可撤回。若其他委员认为有讨论之必要,经二人以上之附议,仍得继续讨论。本会议须有在宁过半数议员之出席,方能成会。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方能决议。可否同数时,主席加入表决。本细则自会议议决之日生效,但有未尽事宜,委员会得随时修改之。”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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