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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体系解释方法运用研究
0.00     定价 ¥ 12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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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0388856
  • 作      者:
    杨铜铜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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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铜铜,1990年生,山东省泰安市人,法学博士、博士后。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方法论、法政治学。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上海哲社青年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等课题,先后在《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东方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河北法学》等期刊发表多篇论文,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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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体系解释方法运用研究》:
  三 体系思维的功能
  在传统意义上,体系思维与法律的体系化研究密切相关。一方面后者常把体系思维视为支撑自己对法律素材进行整理、对法的“概念一体系”加以描述的思维形式;另一方面体系思维的教义学属性所追求的法秩序完备性、统一性、自洽性,致力构筑体系完备、层次分明、逻辑自足的法律统一体的目标又是体系化研究的任务。比如在立法过程中贯彻体系思维,无论是法典的编纂,抑或是单行法律的制定,都尽量避免规范之间的冲突,并致力于法律评价体系的无矛盾性。因此,在某些情境下,法律的体系化等同于体系思维,体系思维代表了法律的体系化路径,具有法律素材的体系化整理与法律体系的体系化适用两个面向。
  第一,体系思维是法律素材的体系化整理。自萨维尼以来,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一直致力于体系化建构,以致概念法学建构了“概念金字塔”:借助抽象概念实现对法律体系的搭建,并将案件事实涵摄于抽象概念之下。概念法学构筑的公理演绎体系必须满足无矛盾性和完整性要求,即不允许出现规范之间的矛盾与公理体系包含了所有人们能够预知的事情并采用正确的方式加以规定。只有符合这两个要件才能构建一个逻辑自洽的推理体系。尽管自利益法学以来,法律体系的漏洞、滞后已被认知,法律体系的不完整性与冲突性时常出现,但法学研究仍以法律概念为根据,以法律的体系化为方向。法律的体系化一方面减轻了法律论证负担,借助蕴含价值与技术的法律概念,能有效地避免法官重复论证,通过一个高度抽象化的体系来确定某类案件的普遍性基本解决方案,而不再为每个案件设置最佳的解决路径;另一方面法律体系的研究在私法领域逐渐衍生出外在体系与内在体系,既把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用逻辑推理的方式串联在一起,又将规范背后的目的、价值等勾连在一起。这种源于私法领域的体系化研究,也逐渐拓展到公法领域。德国国家法学的创建者之一拉班德以及纯粹法学代表人凯尔森都尝试建构一般的国家法体系。①
  与此同时,体系思维又将体系化的成果运用到法律适用当中。法律的体系化过程,立法者难免把法律撕裂成不同的知识“碎片”,经由这些碎片化的知识去理解法律规范显然是片面的。换言之,立法者致力于建构的逻辑缜密、体系完整的法律规范统一体,并不能完全消除体系违反现象。因此,在法律适用中,法律体系被推定为一个整体性存在,解释者所要适用的法律规范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适用存在关联的全部法律规范,即法律解释应该关注法律规范在整个法秩序中的整体性意义,关注法秩序对解释对象的内在辐射效应,尽量结合其他法律规范在整体意义上,把握规范的含义,避免出现解释结果对法秩序的违反。体系思维借由法律规范之间关联性、法律位阶关系等实现法秩序统一,是将规范之间关联性在法律适用中予以体现,通过整体性考察,防止解释中的体系违反。法律体系越完备、越科学,司法者越容易在法律体系中寻找、整理裁判依据,通过体系解释获得合理结论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事实上,无论是取向于法律素材整理,还是将法律体系整体应用到实践中,都是体系思维的重要任务。舒国滢教授认为,体系思维对于专业法学家有一种诱惑的力量。近代以来,由于受到欧洲理性主义哲学传统的影响,法学家们对公理体系思维抱持某种近乎拜物教式的信念,建构概念清晰、位序适当、逻辑一致的法律公理体系,对于所有的法学家都是难以抵御的魅力。这种思想也拓展到法适用领域,比如借助法律体系的规范群,构造适于裁判的规范集,通过三段论推理的形式得出确定性结果。
  第二,体系思维有助于法律适用,消除法秩序中的体系违反。虽然体系思维有助于法律素材的整理,并能够实现法秩序的体系化建构,但是理性建构的法律体系“不可避免地具有规范性、抽象性、静态性、孤立性等诸多特点与滞后性、开放性、模糊性、不确定性等诸多局限,因而不能自动地与呈现出具象性、动态性、复杂性、牵连性的个案事实形成恰当的对应关系”。并且长期以来,在变化迅捷的社会中不断地出现亟待解决的新的法律问题,而其中有许多都是法律没有做出规定的。而这赋予法律施用者在方法上十分棘手的任务。因此,如何找出法律体系中的冲突与漏洞,消除法秩序中的体系违反则十分必要。
  按照体系思维的要求,用于裁判的大前提应该在法律体系当中检索,而这一体系主要是指法律的外在体系。这也遵循了“先规则后原则”的法律适用路径。按照卡纳里斯的划分,外在体系主要是由既存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形式性的逻辑体系,借助外在体系,法官可以有效地查找与整理法律素材,发现适于案件的法律规范。通过查找法律规范~般会出现以下几种结果:明确的法律规范:模糊性法律规范;多种法律规范;不存在法律规范,即存在法律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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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第一章 体系解释方法的概述
第一节 体系解释方法的界定
第二节 体系解释方法的功能定位
第三节 与其他解释方法的关系

第二章 体系解释方法的思维前提
第一节 体系思维的界定
第二节 体系思维的传统
第三节 体系思维的价值维度
第四节 体系思维对现有法律思维的贡献

第三章 体系解释方法的解释资源
第一节 体系解释方法的“体系范围”界定
第二节 法律体系的要素及表现形式
第三节 法律体系的“体系”解释模式
第四节 适度开放法律体系引入辅助性解释资源

第四章 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规则
第一节 法律解释规则的界定
第二节 法律解释规则的认识论
第三节 体系解释规则适用注意问题
第四节 体系解释规则运用的展开

第五章 体系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以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为例

结语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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