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采煤沉陷区“生态-经济-社会”问题研究背景与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转型升级,中国对能源的需求日益增大。我国“富煤、贫油、少气”的能源结构赋存特点,决定了经济发展依赖的一次能源仍以煤炭为主,较长一段时期内难以改变。国际能源组织和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 2013数据表明,我国煤炭开采以井工法为主,因开采成本较高,很少采用采场充填方法控制上覆地层变形,煤层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陷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以半干旱地区产煤大省山西省为例,截至 2017年,煤炭沉陷区面积多达 4000 km2,在这片面积巨大、生态环境恶化的沉陷区内,很多地方是“有房不能住、有地不能种、有水不能饮和生活难保障”的特困区,受灾人口达 230万人。又如,位于高潜水位的安徽省两淮地区,采煤沉陷区面积达 410 km2,水深 0~20 m,并以 20 km2/a以上速度增加,特别是地处淮河中段的淮南矿区,地势低洼,地表沉降导致淮河流域中段水系紊乱;两淮煤矿矿井水的排放恶化了水环境质量,淮河流域中段“水多、水少、水脏”问题日益突出;开采沉陷严重破坏了两淮矿区人类生存空间,大片良田荒废,数万农民失地待业。近三年来,两淮矿区搬迁村庄 351个,涉及 71 885户,266 287人,村庄搬迁矛盾重重,工农关系日益紧张,深层次社会矛盾剧增。
采煤沉陷区不仅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而且还导致当地经济受创、居民搬迁,从而引发深刻的社会问题。本书所涉主题 ——采煤沉陷区“生态-经济-社会”多维关系及演化规律问题,本质上是关于资源型区域各子系统的协调发展问题,即在揭示采煤沉陷区发生机理及演变规律的基础上,运用系统论的理论,将生态、经济、社会视为由各自子系统构成的总系统,通过子系统与总系统,以及子系统相互间及其内部组成要素间的协调,使系统及其内部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不断朝着理想状态演进。
由于地质采矿条件的不同,我国煤炭资源开采造成的地表沉陷规律不尽相同,由此造成的地表生态环境损害状况亦不相同,因此“生态-环境-社会”系统演变规律仍待进一步研究。
以两淮矿区为代表的东部高潜水位矿区是全国重要的粮油生产基地,也是淮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点地区。大规模的煤炭资源开采造成了大面积的地面沉陷。目前,安徽两淮矿区沉陷深度在 1.5 m以上的地面面积达到 120 km2以上,* 大沉陷深度达 21.3 m。两淮矿区沉陷面积以 20 km2/a以上的速度递增,到 2020年两淮矿区沉陷面积达到 600 km2以上。两淮煤矿沉陷区具有区域代表性和特殊性,具体体现在:①多煤层开采、叠加沉降,沉陷面积大,积水深,稳沉时间长,治理难度大。②两淮矿区地处全国重要的粮油生产基地,村庄密集,人口密度大,沉陷导致大片农田被毁,人地矛盾突出,社会问题加剧。③两淮矿区潜水位高,沉陷使原有的陆地生态系统逐渐演变为以水生生态系统为主的水-陆复合生态系统,改变了水-土-生物原有的生态关系与景观格局。④两淮矿区地处淮河流域,大面积沉降引起的地表水系紊乱、水土流失加剧、水质恶化,使两淮区域“水多、水少、水脏”问题日益突出。
以神东矿区为代表的西部矿区多处于干旱半干旱区,生态脆弱。对人类生产活动响应十分敏感的神东矿区位于晋陕蒙接壤处,煤炭储量是全国煤炭保有储量的四分之一,居世界八大煤田第三位。其主要土壤类型为风积沙,抗侵蚀、水土保持等能力很差,加上蒸发量大、降雨量少等特点,导致原有的生态系统较为脆弱。现代化高强度作业的矿区已经对地表覆盖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矿区开采中,地表形成大量的地裂缝和采空塌陷区,植被根系被破坏且地表土壤物理化学性质改变,矿区水土流失等进一步恶化。矿区采动对地表植被的破坏到一定程度时将很难恢复,进而有可能扩展为风沙覆盖区。
为此,开展“采煤沉陷区‘生态-经济-社会’多维关系演化规律及调控机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实施国家生态文明战略的需要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一次能源, 2019年在我国能源生产和利用结构中占 57.7%左右,开采现象将长期存在。随着工业快速发展和城市转型升级,我国对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但采煤沉陷所引发的生态危机是对我国生态安全的巨大挑战。因此,亟须加强对采煤沉陷区治理与发展的理论与调控机制研究,为满足能源开发需求前提下保障生态文明战略实施提供决策支撑。
2)推动经济转型、实现绿色发展的需要
经济发展是地区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环境与基础设施又是经济发展的必备条件。采煤沉陷区经济发展基础受创,百废待兴,如何实现经济重振;搬迁区如何根据资源禀赋、地理区位与劳动力特征,规划经济发展蓝图;如何发展结构优化、技术先进、清洁安全、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经济发展方式如何由不可持续性向可持续性转变,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由高碳经济型向低碳经济型转变,由忽略环境型向环境友好型转变等,一系列现实问题都亟待研究破解。
3)解决民生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
采煤沉陷对矿区人民的生产资料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农田林地被毁,基础设施及住宅等建筑物开裂甚至倒塌,农民失地后生活生产环境恶劣。特别是在粮油生产基地,村庄密集,人口密度大,问题更为严重(例如安徽两淮矿区,采煤沉陷导致大片良田荒废,数万农民失地待业)。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少合理的赔偿依据,只能采取协商赔偿,致使拆迁安置、就业社保都得不到有效的财力支持,沉陷区因此矛盾迭起:能源保障与粮食安全的矛盾、地下开采与地上建设的矛盾、外部效应与补偿不力的矛盾、移民安置与社保滞后的矛盾。结果群众上访频发,社会维稳艰难。可见,研究控制复合体演变风险的有效策略,解决沉陷区的民生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已成燃眉之急。
4)立足均衡发展、促进区域公平的需要
采煤沉陷区主要分布在煤炭资源集中的地区,而我国煤炭资源分布的总体格局是西、中部多,东部少:主要分布在山西、内蒙古、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其次是贵州、宁夏、安徽、云南、河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这些地区为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能源基础,又恰恰是经济欠发达、社会事业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长期以来煤炭资源的公共定价没有包含开采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等外部成本,是其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反映出区域间的极度不公平。因此,探索科学的制度保障,为国家扶持这些地区发展的方式选择及财力投入提供科学依据,也是促进区域公平的迫切需要。
第二节 采煤沉陷区“生态-经济-社会”问题研究现状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长久以来,由于煤炭资源开采造成地面沉陷的情况在诸多国家都有所展现。采煤区地面沉陷问题凸显着工业化进程给当地环境带来的一连串问题。为此,国家开始对采煤沉陷区开展综合治理,有关采煤沉陷区治理研究也随之兴起。当前国内外关于采煤沉陷区治理的研究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
1. 关于采煤沉陷区内“生态-经济-社会”多维关系及其演化规律的相关研究
采煤沉陷区“生态-经济-社会”多维关系的演化规律研究属于理论层面的基础性研究,对沉陷区综合治理、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宏观指导意义。回顾文献,可以发现相关研究呈现从开采沉陷的生态、经济、社会的“单一影响”研究转向“生态-经济-社会”三维关联研究,主要理论主张也从生态环境修复转向生态、经济、社会三者协同、整合调控。关于开采沉陷所产生的生态、经济、社会的影响研究,可以首先从各子环节切入。
生态影响方面,采煤沉陷区的环境影响分为对土地环境、水生环境、陆地生态系统的影响,生态修复则包括土地复垦、植被恢复、水体恢复与开发(滕刚, 2014),而且沉陷区生态系统内在的子系统也是相互影响、彼此关联的,例如水环境的修复,就可以采用水资源综合开发模式,实现沉陷区蓄水、供水、湿地构造共同开发与利用(刘佳,2010)。经济影响方面,主要涵盖沉陷区产业转型、绿色发展、生态农业、工业园建设等。基于循环经济的视角,沉陷区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变废为宝,实现可持续发展(石静儒, 2010)。社会影响方面,主要表现为失地农民补偿与安置,居民外迁对原有社会结构的影响,土地复垦机制等。沉陷区失地农民采煤的权益保障制度不够完善,使得失地农民“无地可种、无业可就、无保可享”,成为城乡边缘性群体,严重影响到农村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范和生和白琪, 2018)。例如针对牧区生活生产实际,要加强对北方牧区采煤沉陷区农牧民生产生活问题研究,通过政府帮助、煤炭企业补偿解决牧民生活问题(王宇龙,2012)。还要联系区域实际情况,对采煤塌陷地的数量、分布进行汇总,参照现行标准和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得当、农民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进行评价(李庆强和苗伟,2011)。王巧妮等(2008)则指出我国采煤塌陷区土地复垦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复垦组织模式,复垦费机制、复垦理论研究等存在着不少弊端。
关于“生态-经济-社会”三维关系研究。人类社会是一类以人的行为为主导、自然环境为依托、资源流动为命脉、社会文化为经络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包括自然子系统、经济子系统和社会子系统(马世骏和王如松, 1984)。因此,基于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视角,需要从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复杂系统的结构特征入手,分析各子系统之间内在协调机制及系统发展问题(乌兰, 2007b)。复合生态系统理论的核心是生态整合,通过结构整合和功能整合,协调三个子系统及其内部组分的关系,使三个子系统的耦合关系和谐有序,实现人类社会经济与环境间复合生态关系的可持续发展(王如松和欧阳志云, 2012)。相应的,采煤沉陷区“生态-经济-社会”系统也是一个复合生态系统,其三个子系统之间在时间、空间、数量、结构、秩序方面的生态耦合关系和相互作用机制决定了复合生态系统的发展与演替方向(李雪松等, 2019)。
国内对于采煤沉陷区的相关研究,王芸(2009)从住房问题为切入点,通过对导致住房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对比采煤沉陷区住房保障与其他地区住房保障的异同点,参考过往经验,设计了一套采煤沉陷区住房保障制度。许悦(2011)分析了采煤沉陷区的居民安置与水库居民安置、拆迁居民安置、征地居民安置等安置模式的区别,提出了一种采煤沉陷区棚户居民安置的新模式。鲁连胜(1997)介绍了唐山市在采煤沉陷区治理上结合当地具体环境所采取的治理方案。孔改红和李富平(2006)强调了一种科学的治理体系对于采煤沉陷区治理的重要作用,建议以国家土地资源部门为核心,联合采煤区企业和采煤区政府,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利用资金,引导多方面的社会力量进入采煤沉陷区的治理工作之中。杜朴(2008)提出了一种综合治理采煤沉陷区的方法,即利用矿山废弃物回填进行复垦的治理方案。孙晓舟(2010)阐述了淮南市进行采煤沉陷区治理的具体实践,其主要的实践工作有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工作、采煤沉陷区土地回填复垦工作、采煤区土地治理后建设工作、采煤沉陷区治理权与使用权绑定工作、采煤沉陷区居民安置与治理工作。李凤明(2011)深刻讨论了采煤沉陷区可采用的各种治理技术,每种技术的特点与适用情形,并总结出在我国具有广泛适用度的四种治理技术:农业复垦、建筑复垦、景观复垦、开采物回填。同年,罗开莎等(2011)学者对采煤沉陷区中矿业相关资源的同步利用率进行了分析,通过对选取的三种主要相关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煤炭资源的分析研究,给出了同步利用三种资源进行综合开发的新模式,即综合利用采煤沉陷区蓄水,解决采煤用水供应,同时开发采煤沉陷区湿地湖泊资源,缓解淮南地区的用水压力。胡振琪等(2020)针对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形成的采煤沉陷、露天采场、固体废弃物堆积等损毁对象,以及由此产生的耕地损失、环境恶化、空气污染、矿-地冲突等矿区生态环境与社会问题,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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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机制,拓展了公共政策学和经济法学的意涵和学术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