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干部知识手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基本知识》:
五、环境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法》第54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环境保护法》第55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一)概念
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是指依据和尊重公众知情权,政府和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行为主体向公众通报和公开各自的环境行为以利于公众参与和监督。因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既要公开环境质量信息,也要公开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行为。
(二)内容
1.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除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外,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水利、农业、林业、公安、交通、国土等。由于环境信息涉及多部门,需要相关各部门统一协调环境信息公开。
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不仅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信息,还包括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环境信息;不仅包括宏观层面的国家环境质量信息、环境状况公报,也包括中观的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环境监测信息、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还有微观的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等;不仅要公开环境行政处罚信息,还要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不仅要将环境信息向社会公布,还要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
环境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组成部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主动公开,是由行政机关将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依申请公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环保部门提供政府环境信息。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以及向社会公布环境违法者名单,属于信息公开的特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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