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首次提出“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机制”的概念并对这一机制从原理、事实、价值等维度进行古今贯通的全面考察和深入研究。文明社会的纠纷解决历来包括国家解决和民间解决两大基本途径,这两大途径不仅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可以、有时甚至必须联接运作,特别是在解决那些挑战规范底线或危及社会安全的复杂疑难重大纠纷的时候。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机制是国家解纷和民间解纷两种解纷途径通过特定规则、模式和机理联成有机解纷系统的方法性制度,其联接形式在现代中国与传统中国之间存在着高度的暗合相通,例如今天公安机关委托调解、法院委托调解与古代中国的“官批民调”是相通的;今天的司法所、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行政确认和司法确认,与古代官府在诉讼中采纳民调意见的做法是相通的;今天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联接、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联接,以及三者合一调处,与古代官民解纷联合调处是相通的。法治社会的国家与民间解纷联接机制的常态机制应该是“以司法为核心,以社会为依托,政府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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