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反避税条款研究》:
三、课税要件事实解释与一般反避税条款
(一)课税要件事实解释与一般反避税条款:兼论实质课税原则
反避税系税法目的解释与课税要件事实经济实质解释的结合。一般反避税条款之逻辑,除了探寻税法立法目的以弥补税法漏洞外,还须对课税要件事实予以经济实质解释,即实质课税原则之适用。纳税人滥用法律形成自由采取异常法律形式达到常规交易形式相同之经济效果,此一异常法律形式割裂与税法文义的关联,最终获得税收的逃避效果,这即为避税设计的基本思路。反避税及一般反避税方法与逻辑在于,抛开纳税人异常复杂交易形式,而针对其经济实质并按与经济实质相当之常规交易形式予以调整,这一方法与逻辑即是实质课税原则,亦即实质课税原则之适用,旨在对纳税人交易形式进行经济实质的认定或调整,即对税法课税要件事实予以经济实质解释。
事实上,实质课税原则一直是各国和地区避税规制的基本方法和工具,反避税观念和制度实践即是对课税要件事实的经济实质解释认定。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早在1919年《德国帝国租税通则》第4条即规定,解释税法之际,须斟酌其立法目的、经济意义及情势之发展。该条为1934年《税捐调整法》第1条第2项所承接。由此主张,税法解释应不拘泥于法律的文字表达,应考虑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关系和相关经济现象。①经济观察法(实质课税原则)与租税规避行为之否认,自此成为税法学上的关键概念,运用经济观察法对租税规避行为予以调整,成为税务机关征税的惯常做法。1977年修订直至今日的《德国租税通则》第39-42条更是实质课税原则的具体适用,尤其第42条系公认的德国一般反避税条款。②台湾地区司法机关一直用实质课税原则予以避税防杜,目前更从“立法”层面将实质课税原则明文化。“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420文规定:涉及租税事项之法律,其解释本应于租税法律主义之精神,依各该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经济上之意义及实质课税之公平原则为之。此后,释字496号、500号、620号、625号文参考延续这一思路。2009年5月,台湾地区“立法院”修订“税捐稽征法”第12条之1将上述条文立法化,并增加第2项:税捐稽征机关认定课征租税之构成要件事实时,应以实质经济事实关系及其所生实质经济利益之归属与享有为依据。故实质课税原则一直是台湾地区避税防杜的基本方法与工具。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是针对反避税而产生的一个重要理念和制度,代表如英国、美国等国家通过实质重于形式原则(Substance Over Form Principle)对课税要件事实进行经济实质解释以规制脱法避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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