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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社会主义法律观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47229934
  • 作      者:
    张光博著
  • 出 版 社 :
    吉林文史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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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光博,教授,1949年全国解放后考入东北行政学院学习法律。1953年在吉林大学法律系任教,从此在吉林大学校园辛勤耕耘近40年。他先后担任过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当代法学》主编、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
  在半个多世纪的教学研究生涯里,张光博教授的主要研究方向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80年代以后,他进一步拓宽学术研究范围,深入法理学领域,对其中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包括法的本质,权利义务关系,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的关系等,展开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参与撰写《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及司法部统编教材《宪法学》,参与撰写了《宪法学》。主编《简明法学大词典》,著有《宪法论》《比较宪法纲要》《法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坚持马克思主义权利义务观》《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等,发表论文100多篇,并有译著数部。他的学术思想影口向深远,对法学的深邃的思考、独到的思辨和遵循学术规律的研究成果,对学术探讨和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吉林英才奖章获得者,1991年开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5年获新中国宪法学发展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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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社会主义法律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研究书系》从不同的视角,进一步探讨当代中国社会的价值理念,总结了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经验和教训,对社会主义价值理念做出理解和创新。这既是对当今时代和实践问题的现实分析和总结,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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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社会主义法律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研究书系》:
  “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的状况分级规定的。”在奴隶制国家,奴隶主这个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不仅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占有生产者——奴隶。在封建制国家中,按照财产状况分为不同等级的地主阶级,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和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这种情况在资产阶级的国家中,不仅表现为按财产状况决定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在已经不再讲什么财产差别的民主共和国里,则是通过直接收买官吏和同交易所结成联盟等办法,使财富间接地但也是更可靠地运用它的权力。以至在这种国家中,无论人员还是机构变动,也无论政党的任何更换,都不会使这个权力动摇。资产阶级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暴力组织形式。
  反映国家意志的法律,作为国家实行阶级压迫的重要手段,同样清楚地表明,国家是属于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马克思说:“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对现状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法律都是为了统治阶级利益而颁布和实行的。因此,不论国家如何凌驾于社会之上,掌握着公共权力,并且掌握着征税权,靠整个社会供养这个权力,但是,任何人都会一眼就能看穿,归根结底,它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的国家。也就是说,“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
  当然,作为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也有例外。“那时互相斗争的各阶级达到了这样势均力敌的地步,以至国家权力作为表面上的调停人而暂时得到了对于两个阶级的某种独立性。”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恩格斯举出了历史上的例子。17世纪和18世纪德国的专制君主制就是这样,它使贵族和市民等级彼此保持平衡;法兰西第一帝国特别是第二帝国的波拿巴主义也是这样,它唆使无产阶级去反对资产阶级,又唆使资产阶级反对无产阶级。在俾斯麦的新德意志帝国里,也是资本家和工人彼此保持平衡,并且为衰落的普鲁士的容克地主的利益而遭受同等的欺骗。列宁根据俄国革命中出现的情况,又补充了-个例子。这就是,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前,俄国的克伦斯基政府在开始压迫革命无产阶级以后,苏维埃由于小资产阶级民主派的领导已经软弱无力,资产阶级又还没有足够的力量来直接解散苏维埃的时候,也是如此。这都是历史上的例外,平衡是相对的、暂时的,是向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手里的一种过渡,或者是某个阶级尚未取得经济上的统治地位,或者是这个阶级的统治地位尚不稳固。随着统治地位的建立和稳定,政权自然也要过渡到握有经济实力的阶级的手里。为了抑制冲突,表面上站在社会之上的力量,并不是超阶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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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原理的稳定性和与时俱进的品格
第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论国家
一、原始社会没有阶级,也没有国家
二、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三、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器
四、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
五、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
六、剥削阶级国家的不同历史类型
七、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
八、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主要的基本的内容
九、无产阶级专政是向无阶级社会的过渡
十、国家的消亡
十一、反对各种冒牌社会主义流派的国家学说的斗争
第二节 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和实践
一、列宁论国家
二、毛泽东论国家
三、邓小平在国家理论方面的贡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胜利结晶
第三节 邓小平理论与法制建设
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二、学习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解决在法律的本质问题上的疑难
三、学习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到位
四、学习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论述,树立科学的法意识,强化法解释学,建立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第四节 邓小平理论法学概述
一、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与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社会主义的本质与社会主义法律的价值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五、计划经济体制下法制建设的局限陛
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与法律保障
七、社会历史发展规律与法律的历史
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生机蓬勃,邓小平理论法学正葆其美妙的青春
第五节 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繁荣法学
一、几种观点的是非
二、坚持科学的阶级观点
三、批判地继承
四、理论联系实际
第六节 用马克思主义指导法学研究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二、坚持实行“双百”方针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四、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第二章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使法学成为科学
第一节 法学研究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

第三章 分清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和西方议会民主与法制的界限
第四章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法学学科中的应用
第五章 法与政治
第六章 法律与经济
第七章 法律与文化
第八章 法与社会

后记
结束语依法治国——十八大以来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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