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调研指导(2016年第2辑)》: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的重大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是极其深远的,公诉工作将在这场诉讼制度改革中发生历史性的根本转变,公诉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将在全面依法治国伟大进程中有更大作为。
(一)对出庭支持公诉、举证及辩论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有证据在庭上举、有证据在庭上质、有理在庭上辩明,使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决定阶段和关键环节,其实质就是避免庭审形式化,庭审不再是简单的了解案情、核实证据等走过场,控辩双方平等的、充分的、有效的表达意见,确保法庭可以获得更加全面、更加对称的信息。因此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举证质证压力明显增大,庭审对抗性明显增强,不可控因素明显增多,公诉人的心理优势被打破,出庭公诉难度明显增加。这些改变必然要求公诉人舍弃惯性思维和传统办案方式,不能再过度依赖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材料,必要时必须自行调查取证,要增强执法办案的亲历性,要自觉以审判的标准约束自己,精心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吃透案情,全面掌握证据,学会“用证据说话”、“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有话在庭上说”“有理在庭上辩”,实现运用证据证实犯罪事实与精准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在庭审中全力以赴,以客观、中立、公正的出庭公诉活动展示国家公诉的公正和权威,通过出庭公诉的程序公正促进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二)对庭前证据审查工作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使庭审环节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证据规则将更加完善。长期以来,办案人员都习惯坐堂办案,书面审查案卷,相对注重主观性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工作,没有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弥补存在的瑕疵,导致很多客观性证据材料带着问题或者瑕疵进入庭审环节,最后成为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这些都是发生冤假错案的源头。同时,办案人员一般都是对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很少有办案人员对物证、书证等进行实质性核实,辨别真伪。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如果这些情况得不到根本性转变的话,公诉人员在庭审中的被动、尴尬等状况频发,一些看似没有问题的证据很有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公诉人员依法履行公诉职责带来极大冲击。
(三)对侦查引导和规制功能的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一定程度上存在以侦查为中心的实际运行机制,即侦查机关在侦查中收集的证据、形成的侦查结论,在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被予以确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审判阶段成为诉讼活动的决定环节,庭审对审前程序的诉讼结果作出独立的审查和最终的评判。由此,侦查取证工作好坏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传统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以及侦查、起诉之间的关系很大程度上不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转变侦查模式,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监督侦查工作,使侦诉形成工作合力,从应对庭审实质化角度,有针对性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补充完善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锁链的闭合性。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力度,切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及时有效排除非法证据,切实提高案件质量,方才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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