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多元主义视域下的城市养老服务供给模式研究》:
(三)城市养老服务供给模式构建中的多元主义视角
尽管中西方不同的文化传统与政治、社会背景使得我们对福利多元主义这一理论的理解有所差异,但无论如何,该理论所建立的分析框架在当前社会环境中具有显著的适用性,为我国社会福利政策研究提供了一种具有引导性的视角与思路。因此,在我国城市养老服务供给研究领域,应该积极借鉴这一理论的内在结构,构建具有实质意义的多元供给模式。
变革传统福利供给模式下的政府一元责任论,建立多元主体参与、协作与平衡的福利供给机制,是福利多元主义理论的核心理念。这就直接涉及政府福利责任的重塑以及政府作用域与作用方式的转变。在我国城市养老服务供给模式构建中,一方面,要确立多元取向的供给结构目标。面对养老服务这一具有强烈多样性、异质性与个性化的福利领域,竞争的市场与专业灵活的志愿部门能够更好地传递福利。尽管我们国家并未建立类似英国、瑞典那样的高福利普惠制的社会福利体制,但当前我国养老服务供给中存在与福利国家同样的问题,即政府责任的过度延伸与市场、社会机制的萎缩。在当前的养老服务供给领域,政府仍然占据着支配性地位,这种支配性集中表现在政府对养老服务供给的垄断。政府对养老服务的直接生产与供给都体现了这种垄断。政府垄断福利供给的后果除了使老年人群的福利需要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外,还压缩了市场与社会的发展空间,导致市场和社会组织发展缓慢。政府部门效率低下、缺乏灵活性的弊端又进一步造成了服务供给与需要之间的巨大缺口。在人口快速老化的社会背景下,我国城市养老服务供给出现的问题是:一方面政府压力巨大,公共财政负担沉重,服务供给与传输力不从心,社会批评甚重;另一方面,城市老年群体的基本需要不能满足,供需严重失衡,甚至于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借鉴福利多元主义的基本理念,首要的是发展分权、参与、独立、竞争的技术路径,推动多元供给的协调与融合。多元供给模式并不仅仅指向不同主体对养老服务供给的介入和提供方式,更在于多元主体之间分权、参与、独立和竞争理念与机制的建立。要真正建立多元主体之间各司其职、协调合作、优势互补的均衡的福利供给结构,就要通过“分权”实现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上不同层级上各主体参与服务供给的权力划分,通过“参与”释放多元主体参与服务供给的空间,通过“独立”建立不同主体平等、谈判、反馈、互补的合作机制,通过“竞争”发挥市场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在效率与效用方面的独特优势,弥补政府与家庭供给的不足。如前文所述,福利多元供给结构构建的核心,并不在于各主体之间孰先孰后,孰主孰次的责任架构——这一点受到不同文化、政治、社会结构的综合决定,而在于如何建立适应本国或本地区国情社情的稳定均衡的多元关系。
但是,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强调福利供给由政府单一责任向多元主体责任分担的转变,并不意味着对政府角色及地位的否定。政府无疑是福利多元组合中最重要的“一元”。如前文所述,自罗斯开始,福利多元主义理论的研究者们都或多或少地强调了政府在多元结构中的主体角色,约翰逊并且特别警示了政府责任过度削弱而导致的不平等危险。这一点对我国福利责任建构来说尤其重要。在城市养老服务供给中,政府职能的转变不是责任的降低,而是角色的转换,即将从一个服务的具体实施者转变为一个“资助者”“沟通者”“监督者”乃至某种程度上的“合伙人”。在这个过程中,要避免将政府责任推卸给市场或社会的倾向。原因有两个方面:其一,我国“强国家、弱市场、弱社会”的社会结构延续了凡千年,可谓根深蒂固,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来才有所改变。但是,市场与社会力量的成长还远远不足以与政府力量相制衡,而传统上能够与政府成为两极的家庭(家族)力量在急剧衰落。换言之,在当前的中国,政府力量的独大是一种客观的现实,在国家之外,无论是市场或是社会,都不足以承担福利供给的主体责任。因此,从逻辑上进行推演,政府部门在社会福利领域所要承担的责任与作用区域要远远大于西方国家,这种责任并非表现为高水平的福利给付,而是表现为福利供给过程中政府在规制、资源、管理、评估等方面的全面责任。此外,我国庞大的老年人口及由其产生的养老需要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支点承担起制度框架设计、资源调配、部门协调以及最后责任人的角色,有可能承担这一责任的只有国家及其附属的政府部门。因此,对福利多元主义的理解必须嵌入我国特定国情社情进行考虑,我国养老服务供给模式的研究,供给体系的构建,必须充分重视政府部门的作用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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