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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消费者问题中的当事人构造的再研讨:以中日韩三国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制的比较为中心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216534
  • 作      者:
    朴成姬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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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朴成姬,女,朝鲜族,黑龙江人,毕业于日本国立一桥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先后就读于吉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日本一桥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在日本攻读博士期间,曾获日本文部省奖学金。专业领域为民商法,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总论、物权法、侵权行为法、合同法、人格权法、海商法。在湖南大学任教期间,先后为本科生、研究生讲授《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行为法》、《海商法》等课程。主持或参与国家、省部级课题数项,参与撰写教材1部,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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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消费者问题中的当事人构造的再研讨:以中日韩三国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制的比较为中心》共设置了七章,各章之间的逻辑关系分析如下:
  首先在第一章中对于消费者问题的社会背景做了一个整体介绍。实际上是为后几章中当事人依次登场做铺垫。
  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中,作为以往被认可的消费者问题的三方当事人的消费者、经营者及行政机关相继登场,主要是对各方当事人的地位、作用、职责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在第四章中对于消费者合同中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进行了论述。设置这一章是因为考虑到所谓的消费者受害或消费者纠纷,说它们主要是围绕消费者所缔结的(或被迫缔结的)合同而产生的也不为过。鉴于很多消费者问题确实属于合同问题,并且消费者问题的根本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问题,若二者间并无任何接触的话,消费者问题便无从产生,于是把合同中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专门一章作了介绍。因为重点讲述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因此本章设置在本书第二章、第三章之后,可以看作是对前两章的一种概括和延伸。
  第六章就确立消费者团体当事人地位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主要是从消费者团体与以往“三方当事人构造”下的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消费者团体的应有姿态、确立消费者团体当事人地位的若干方法等角度人手,对确立消费者团体当事人地位的必要性进行了详细的论证与探讨。
  第七章作为本书的最后一章,在前几章中已经对消费者问题中的各方当事人的地位、作用、职责等问题进行全面研究的基础上,对于完善消费者问题中的当事人构造的几种途径进行了研讨。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下,消费者问题不是限于一国内部的问题,而应当作为国际性问题来对待。中日韩三国在地理、气候、人种上没有大的差异或比较相近,各国均深受着儒家文化和汉字文明的影响,故具备了实现民法法制一体化的历史性条件和现实性条件。这意味着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消费者法的统一也不是不可能实现的。实现中日韩三国的消费者法的统一和协调,不仅可以为来往于这三个国家的经营者提供便利,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性,这最终有利于实现东北亚地区的经济繁荣。当然,在经济不断发展,经营者活动被严格规制的状态下,消费者也必定会受益。期待以中日韩三国为中心的东北亚地区尽早实现《消费者保护统一法》,也希望本书能够为之做出一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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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消费者问题中的当事人构造的再研讨:以中日韩三国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制的比较为中心》:
  二、消费者的组织化
  我国的消费者保护运动起步较晚。随着1978年路线转向改革开放政策,经济活动开始活跃起来,国家大力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生产、大量消费的生活方式,虽然消费者生活需要得到了满足,但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案件骤增②。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同年3月21日,河北省新乐县最终确定成立“维护消费者利益委员会”,这成为中国第一个消费维权组织。此后,广州、哈尔滨等地也相继成立了消费者协会。1984年12月26日,我国第一个全国性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宣布成立。③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上海市在2004年年初率先将消协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好地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趋势,彰显其本质和职能,从形式上更加贴近了消费者。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④虽然我国的消费者运动的起步较晚,且在消费者保护方面仍存在很多不足,但消费者运动作为一种时代要求的产物,不断发展壮大,不仅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同时还为我国的消费者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20世纪70年代的韩国,在石油危机中,物价高涨成为社会问题。1980年被修改的宪法中规定保障消费者保护运动,又在同年,制定了以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为蓝本的《消费者保护法》。此后,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消费者意识高涨,对消费者行政的需求增加。为了全面推进消费者政策,1986年修改了《消费者保护法》,在明示消费者权利的同时设立了韩国消费者保护院,又在韩国消费者保护院内设置了消费者纠纷委员会等机构,从此韩国开始实行了以保护院为中心的消费者政策。2006年《消费者保护法》被大幅度修改,更名为《消费者基本法》。《消费者基本法》将本应作为被保护对象的消费者,重新理解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并推进了以增进消费者权益和提高消费生活为目标的政策①。加上近年来发生了不良馒头、泡菜寄生虫卵、动物的死尸混入等事件,为了避免因食品相关法律和业务主管分散而导致的责任模糊,2008年制定了作为上位法的《食品安全基本法》。②
  消费者运动是以从消费者受害中如何守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财产作为其起点。可以说,起初是从被动的运动开始的。现如今,消费者运动已经不局限于单纯的被动的运动,而正在成长为担负纠正世间的不公正的责任和未来责任的最具价值的运动。消费者运动的恒常不变的主题之一是如何恢复失去的对等性。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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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消费者问题产生的社会背景
第一节 消费者问题的产生
一、消费者问题概述
二、中日韩三国的消费者问题的历史、现状、课题
第二节 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开展及消费者的组织化
一、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开展
二、消费者的组织化
第三节 各国消费者政策的发展过程及现状
一、日本消费者政策的发展过程及现状
二、中国消费者政策的发展过程及现状
三、韩国消费者政策的发展过程及现状
第四节 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

第二章 消费者问题中的消费者地位及其权利
第一节 关于消费者的权利
一、消费者的含义
二、消费者的地位
三、消费者的权利
第二节 自由、平等、正义、秩序等价值在消费者权利实现中的体现
一、自由、平等在消费者权利实现中的体现
二、正义在消费者权利实现中的体现
三、秩序在消费者权利实现中的体现

第三章 消费者问题中的经营者职责
第一节 概述
一、经营者的含义
二、各国经营者团体的情况
第二节 消费者问题中的经营者职责
一、各国关于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二、经营者在消费者受害救济及消费者纠纷解决中的职责与作用

第四章 合同中的消费者权利的确保及实现问题
第一节 合同的缔结阶段
一、合同自由问题
二、合同缔结阶段中的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
一、合意的问题
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内容的补充
三、格式条款问题
四、信息提供问题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情势变更的相关对策
二、消费者合同撤回权的行使问题
三、瑕疵担保责任问题
四、从合同拘束力中解脱的问题

第五章 消费者问题中的行政机关的作用
第一节 消费者问题相关的行政机关的列举
一、日本
二、中国
三、韩国
第二节 与消费者问题有关的各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作用
……
第六章 确立消费者团体当事人地位的必要性
第七章 完善消费者问题中的当事人构造的几种途径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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