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问题中的当事人构造的再研讨:以中日韩三国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制的比较为中心》共设置了七章,各章之间的逻辑关系分析如下:
首先在第一章中对于消费者问题的社会背景做了一个整体介绍。实际上是为后几章中当事人依次登场做铺垫。
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中,作为以往被认可的消费者问题的三方当事人的消费者、经营者及行政机关相继登场,主要是对各方当事人的地位、作用、职责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在第四章中对于消费者合同中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进行了论述。设置这一章是因为考虑到所谓的消费者受害或消费者纠纷,说它们主要是围绕消费者所缔结的(或被迫缔结的)合同而产生的也不为过。鉴于很多消费者问题确实属于合同问题,并且消费者问题的根本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问题,若二者间并无任何接触的话,消费者问题便无从产生,于是把合同中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专门一章作了介绍。因为重点讲述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因此本章设置在本书第二章、第三章之后,可以看作是对前两章的一种概括和延伸。
第六章就确立消费者团体当事人地位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主要是从消费者团体与以往“三方当事人构造”下的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消费者团体的应有姿态、确立消费者团体当事人地位的若干方法等角度人手,对确立消费者团体当事人地位的必要性进行了详细的论证与探讨。
第七章作为本书的最后一章,在前几章中已经对消费者问题中的各方当事人的地位、作用、职责等问题进行全面研究的基础上,对于完善消费者问题中的当事人构造的几种途径进行了研讨。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下,消费者问题不是限于一国内部的问题,而应当作为国际性问题来对待。中日韩三国在地理、气候、人种上没有大的差异或比较相近,各国均深受着儒家文化和汉字文明的影响,故具备了实现民法法制一体化的历史性条件和现实性条件。这意味着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消费者法的统一也不是不可能实现的。实现中日韩三国的消费者法的统一和协调,不仅可以为来往于这三个国家的经营者提供便利,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性,这最终有利于实现东北亚地区的经济繁荣。当然,在经济不断发展,经营者活动被严格规制的状态下,消费者也必定会受益。期待以中日韩三国为中心的东北亚地区尽早实现《消费者保护统一法》,也希望本书能够为之做出一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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