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货膨胀的货币宪法规制》:
此后英格兰银行的发展中,每一次银行向政府提供贷款都同时增加银行的资本,而银行纸币一旦陷入兑付危机,银行的特权不但未曾受到威胁,反而通过新法令以及政府权力的介入不断获得增强。到1776年亚当·斯密撰写《国富论》时,他已经认为:“英国政府稳定,英格兰银行也随之稳定。贷给政府的金额不损失,银行债权人亦不致有所损失。英格兰不能有第二个银行由国会议决设立,或有六人以上的股东。所以,英格兰银行已非普通银行可比,它是一个国家大机关了。”在美国的金融历史中,铸币和钞票发行权虽然被宪法明文规定属于国会,但是汉密尔顿担任财政部长期间仍然使国会通过一项特许法令授予“美国银行”在联邦范围内享有发行权。同时,一些州的特许规章也确认一些地方银行享有货币发行权,到1800年,这种特许银行已经多达18家。
尽管货币发行权最终从特许银行集中到了专门设立的中央银行手中,但银行业的特权并未因此而削弱或终结。商业银行的崛起打破了存款银行与实业银行的界限,实现了公众存款人与商业贷款之间的连接,而银行股份制的出现又进一步提升了银行资本的社会化程度。现代银行体制的确立使银行的经营者可以从社会公众中筹集从事信贷业务所需的几乎全部资本,从而实现了将自身经营风险社会化的转变。银行之所以能够面向普通公众吸收存款和筹集资本不独依靠其自身的商业信用,来自政府层面的制度性担保客观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种金融监管措施的产生从表面上来看是响应历次信用危机的产物,实则是通过制度安排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予以社会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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