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恢复行使主权》:
由于对香港的主权问题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所以从1982年9月到1983年6月,双方仅就会谈的议程和其他程序问题达成协议,实质问题没有取得进展。1983年3月,撒切尔夫人致函中国总理,表示:“只要英国政府和中国政府之间,能够就香港的行政管理安排达成协议,而这些安排能够保证香港今后的繁荣与稳定,又能既为中国政府又为英国议会和香港人民所接受,我就准备向议会建议,使整个香港的主权回归中国。”4月,英国外交部对中国表示愿意重开谈判,但要求中国不应有任何先决条件,英国不反对中国以自己对香港拥有主权的立场进入谈判。6月邓小平提出,“让英国人下台阶”,建议谈判可不从主权开始,先谈“九七”后怎么办?这为双方重开谈判创造了条件。双方为香港的交接方式、1997年后的安排以及过渡时期的安排等几项谈判议程达成了协议。
1983年7月,中英开始第二阶段的谈判。主权问题是香港问题的实质,是双方无法回避的问题,英国的立场还是试图以承认中国对香港的主权来换取1997年后继续管治香港的治权。1983年9月,邓小平指出英国想用主权来换治权是不可行的,并劝告英方改变态度,以免出现到1984年9月,中国不得不单方面公布解决香港问题方针政策的局面。10月英国首相来信提出,双方可在中国建议的基础上探讨香港的永久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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