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客观要素研究》:
捡得他人现金卡的人,使用它从银行的现金自动取款机里提取现金的行为,亦是如此。但是,用类似通货的金属片,不正当地使用了公用电话机、保管柜、放唱机等时,虽然取得了财产上不法的利益,但是,因为没有利益窃盗罪的规定,所以,不可罚。”山口厚教授也认为,“不正当地操作器械的行为由于并未针对人,不属于欺骗他人的行为,因而不成立诈骗罪,如果取得了财物,就成立盗窃罪。例如,用磁铁诱导弹子机中的弹子的,用窃取的现金卡从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的,就不是诈骗罪,而成立盗窃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德国、日本刑法中,均设有利用计算机诈骗的规定,用于处罚那些无权地利用计算机的数据,制作、变更电子数据,以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还应注意的是,在德国、日本刑法中,利用计算机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规定在一处,成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诈骗犯罪。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说计算机这种机器已经从“机器不能被诈骗”的观点中脱离了出来,可以成为特殊类型诈骗犯罪的对象。
(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界对于机器能否被诈骗,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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