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合同价款约定
(1)一般规定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上述第7.1.1条表明投标人对于招标文件遗漏的子项,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以减少结算时不必要的纠纷。
新版计价规范与2008版计价规范在合同计价方面存在部分差别,具体体现在:
1)新版计价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其中不仅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还包括以量计价或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而2008版计价规范则仅包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计价规定。此强制性条款的规定进一步拓宽了综合单价计价的范围。
2)新版计价规范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但2013版计价规范适用于总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与2008版计价规范无区别。
(2)约定内容
7.2.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问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问;
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问;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合同中没有按照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6.工程计量
(1)一般规定
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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