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贷款、存款和应收/应付款的利息
一般来讲,此类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应计利息由其利率决定。有些债务工具在整个存续期仅有一个固定利率,而有些债务工具却在存续期内根据一定的条件一次或数次改变利率。在每一时段内,需要根据相关利率计算该时段内的应计利息。一部分贷款及存款的到期和/或定期支付的款项数额可能同样是指数化的。
(三)债务证券利息——交易类债务工具和利息的概念
对交易类债务证券的利息有三种测算方法:(1)采用债务人法,即利息等于债务人需要偿还债权人的款项高于其预付款项的部分。应计利息由最初的到期收益率决定。债券发行时确定的有效收益率可用于计算至到期的各期间的应计利息。在国际账户中,利息按此种方法入账。(2)债权人法,即在每一时点上,可通过隐含在债券市场价值中的未来应收款的折现率计算相关利息收人。此种方法反映在当前市场条件和期望下,债券的到期收益率。(3)购买法,即利息是通过隐含在收购债券时花费的贴现率计算出来的收人。此种方法计算的累计利息反映了收购债券时刻的市场条件和期望。利息由收购债券时的剩余到期收益率决定。只有当债券再次在二级市场售出时实际利率才会改变。
在处理债务证券时,又可以细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具备已知现金流量的债务证券。对于平价发行的债券来说,可以通过按日计复利的方式将息票支付额分摊到相关时期的方法来计算应计利息。对于折价发行的债券来说,在合约结束时支付的赎回价格和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即为利息,且必须要分摊到合约开始和结束期间的各个会计期。每一时期的应计利息应当记录在初次收入账户中,而相应的,需要在债务人的金融账户上记录因同样的债务工具引起的同样数额的负债,具体见专栏6—3。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