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德国
德国法律中规定了政府领导国有企业的三项基本原则,即效益原则、竞争原则和示范原则。效益原则是指国有企业应尽可能提高经济效益,国家财政的资金补贴不能是无止境的,长期亏损的企业需要整改甚至关闭。竞争原则是指国有企业同样需要参与市场竞争,要与私人企业一样具备经营活力,要对国有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示范原则是指国有企业应在经济中发挥模范作用,既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同时也要负起相应的经济责任、环保责任和社会责任。
德国政府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特别是通过股份制的方式维护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如对于重要利益部门的国有企业,政府依据法律应保持足够多的股份,以保证政府对企业决策的影响力。此外,德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主要以市场指标而不是政策目标作为衡量标准。因此,德国国有企业虽然在经济中的数量和比重较小,但由于更好地参与了市场竞争,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相对更强。
二、中国的国有企业
(一)中国国有企业与社会主义政治和经济制度相匹配
所有制是社会经济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决定着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坚持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不但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经济问题,而且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大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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