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是“拥有权威的第三者”所进行的一种社会管理,而不是所有者管理。日本的企业都是自主经营的主体和市场主体,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权和经营事项,而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诱导手段等,诱使、规劝企业接受政府的宏观指导。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不影响企业的自主权,不脱离市场需求,遵循坚持国家利益以不损害企业活力、不增加社会经济损失为基本原则。
3.政府对经济的管理,主要是计划指导和政策调控。日本政府的经济计划机构(主要是经济企划厅)所制订的中期经济计划,是一种指导性计划,主要起着三方面的作用:以计划期间的预测为中心,对民间有启蒙、教育的作用;以政府实施计划为中心,对民间起一种长期公约的作用;调整各种利益关系者的利害。这种指导性计划,实际上只起着预测、警报系统的作用,为企业决策提供某些参数,各个企业仍保持独立的决策主体地位。日本政府的产业管理主要是通过通产省制订和实施产业政策进行的。日本的产业政策以适时调整产业结构为目标,并以尊重企业自主权、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企业积极性为基本宗旨。这是一种市场导向型的产业政策,政府的政策是通过市场来贯彻实施的,通过市场达到预期目标。
4.根据政府经济能能设置机构。日本政府管理经济的机构比较精干,职责明确;综合性强。日本的主要经济省厅有公正交易委员会、经济企划厅、大藏省、农林水产省、通商产业省、运输省、邮政省、劳动省、建设省等10个左右,其中经济企划厅是主要履行经济计划职能的机构;通商产业省是主要以产业政策干预经济的综合性很强的机构,对产业界拥有强大的指导能力;大藏省则是统管财政和金融的综合管理机构。为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日本政府还特设一个“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维持经济活动中的竞争秩序”。
5.紧密结合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行政改革。特别自1981年3月行政改革调查会成立以来,日本行政改革持续、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从1982年开始,日本政府每年制订、颁布《行政改革大纲》,确定每年度行政改革的方针和任务。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在减轻财政负担、推进行政组织合理化、精简机构人员、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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