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特殊分类是相对于法的一般分类而言的、仅适用于部分国家和地区而不适合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分类。国内目前对法的特殊分类主要涉及以下诸方面。
1.公法与私法
(1)公法公法指的是保护国家公益的法。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
(2)私法私法指的是保护私人利益的法。私法一般包括民法、商法。
2.普通法与衡平法
(1)普通法这里的普通法不是法的一般分类中与根本法相对应的普通法,而是指11世纪诺曼底人人侵英国后所逐步形成的普遍适用于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是产生于司法判决、由法官所创造的法。
(2)衡平法衡平法是普通法法系又一重要渊源,是英国法传统中与普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是作为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形式而存在并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一种判例法。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一、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特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有以下特点:
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其他任何机关、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非经国家机关依法授权,不得进行这项活动。创制法律的活动是享有法律创制权的机关的一项专门的活动。
2)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国家机关创制法律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的程序进行,无权立法的机关不能立法,有权立法的机关也不能随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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