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维度下的科技》:
(二)完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即国家转基因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转基因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我国目前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制度由安全评价、标识、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许可证制度等共同组成。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而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另外,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同时,还有其它一些相关部门(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转基因生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由于转基因生物安全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为实现对生物安全事件有效管理,对职能部门相应的权限应从法律的角度予以细化,形成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制度框架。不同的部门资源有各自独特的优势,在此基础上,应进行统一协调,对资源进行优劣互补,有效整合各种资源管理。具体来说,我国需要在借鉴各国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明确主管部门的前提下,将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规制分为安全监察、检验检测、上市审批等多个方面,明确其他职能部门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配合监管,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要做到分工协作,明确职责人工,以减少多方管理、互相推诿等局面的发展。同时,设置中央和地方两级规制体系,建立自下而上的审查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另外,为防止别有用心的人滥用转基因技术,应该严格实行转基因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有资格的人授予许可证。生产经营者应该到所在地的食品检测局或食品监管部门进行注册,与此对应的是要增加对转基因食品的检测与风险的考虑,如考虑食品的毒性、产生的不良反应等问题,对这些问题都要在食品投入批量生产之前进行试验。在产品生产出来以后,后期工作也应该到位,追踪监测产品的安全性,及时做出反馈,构建一个网络防控体系。
(三)健全转基因作物污染侵权责任体系
无救济就无权利。为了保障转基因产品侵权损害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救济,同时又不阻却转基因产业的稳定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仅仅依靠单纯的侵权民事赔偿制度并不能现实。因此,我国应当建立健全侵权民事赔偿为主,保险赔偿与社会救助为辅的转基因产品侵权损害救济制度。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对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转基因产品负面影响的侵害行为主体以及对生态环境尤其是生物多样性造成侵害的行为主体施以惩罚性赔偿责任,促使转基因产品的生产者积极采取安全措施,加强事前防范,弥补事后的补偿性赔偿责任难以对生态环境予以照顾的不足。其次,建立转基因产品侵权的保险赔偿制度,即责任保险制度。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当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事先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向该第三人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制度。通过投保,预防转基因产品存在的潜在风险,将损失由社会各方分散承担,避免了侵权者因赔偿负担过重而影响经营甚至破产,最终由政府买单,有效维护了各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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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科技与法律
基于风险分配的环境风险应对法律机制探究
监狱网络舆情治理变革的策略性分析:从回应到合作
论信息时代的公众参与——以行政立法为例
论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法律规制
网络参与对民主化的负面影响
大数据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
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设计婴儿”合法化的伦理困境
代孕协议有效性的现实困境及其出路
冷冻胚胎相关问题浅析
二 传统知识产权
诉前禁令制度在知识产权中的运用——基于程序正义的视角
云南省生物医药企业知识产权现状与对策研究
论以专利实施权向公司出资的法律问题
技术流通视角下的patent troll法律分析
失效专利的利用——以西部中小企业为例
浅析著作权法中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
论声音商标与音乐作品之界限
商标竞争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国际竞争背景下的云南民族医药知识产权问题
民间文学保护路径刍议
三 知识产权新篇
论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及标价错误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浅谈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
浅谈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司化运营保护
共有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归属探讨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论山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l
国内航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浅析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思路及方法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