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讲解》:
第一,合营方将资产向共同经营投出或者出售,在共同经营将该资产出售给第三方之前,相关损益中归属于合营方的部分,相当于合营方自己将资产卖给自己,不满足损益确认条件,不予确认;并且,由于所投出或者出售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全部从合营方转出,因此,期末时,合营方应对该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确认该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损失,如发生,应全部确认为本方的资产减值损失。
第二,合营方从共同经营购入的资产,在合营方将该资产出售给第三方之前,相关损益中归属于合营方的部分,相当于自己购买自己的资产,不满足损益确认条件,不予确认;并且,该资产从共同经营资产变成合营方资产,并没有改变合营方持有份额的所有权,因此,期末时,共同经营对该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合营方应按其承担的份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第三,不管是将资产卖给共同经营,还是从共同经营购买资产,在资产出售给第三方之前,相关损益中归属于其他参与方的部分,相当于合营方独立销售给其他参与方,或者独立从其他参与方那里购入,满足损益确认条件,应当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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