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义务与国家制度》:
1.公民的含义是什么?
公民是个法律概念。一个人取得了某一国家的国籍,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他就可以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他侨居在国外,他也受所属国家外交机构的保护。
在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在这个奴隶制时期,在民主政治的雏形的基础上,出现了“公民”的称呼,也叫“市民”。古罗马曾经颁布过市民法,也就是公民法,用以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欧洲封建制时期,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国宪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
从性质上来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
“公民”的概念和“人民”的概念是有区别的。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是相对敌人而言。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内容。现阶段,我国的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是集合概念。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则无以指向任何一个人。公民一般表示个体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是具体的概念,可以落实到某个人的身上。
2.如何理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关于平等的观念。例如,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在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认为一切人都具有原罪上的平等,人人都是上帝的选民。
在我国古代,也曾出现过一些关于法律平等的观念和理论,例如,“法”字本身就包含有“平之如水”的含义;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等。但更多的却是处处可见的不平等现象。“刑不上大夫”就是其中最突出的一点,而作为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的君主就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是由清末民初的进步思想家从西方传人中国的。这一原则在中国第一次被规定在宪法中,是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临时约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也一直肯定这一原则。1934年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将这一原则规定下来:“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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