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如何处罚?
自然人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罚: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下的,属于本罪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上述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到上述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罪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上述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的;(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上述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4)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上述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单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死刑规定。但是依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应当在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因此,武装掩护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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