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科学化译丛(第二辑):民主政治中的科学 专业知识、制度与代表》:
个人利益本质上被视为是主观的,每个人都有多种多样的和相互冲突的利益,他们按照各种不同的方式对利益进行排序。因此,利益团体只能代表抽象的普遍利益,而非持有直接权益的特定个人。例如,一个环保团体或许会在保护森林方面很好地为一位伐木工的真实利益代言,但并非出于保护其公司和工作这一更强烈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个利益团体声称代表任何实际个人在本质上是可疑的。①根据另一种观点,利益团体确实代表着其成员和其他具有相似利益的人的直接利益,因此委员会平衡的问题是能够裁判的。当一个委员会明显地排斥这种直接利益时,持这种观点的法官将要求相关机构把他们的代表纳入所讨论的委员会之中。然而,双方都同意的一点是,关键问题是咨询委员会的委员是否代表了其选民直接的、主观的个人利益。公民们的基本观点与自由主义代议制政府理论是一致的。每个人似乎都认为咨询委员会是对抗性的机构而非协商性的机构,正如我在第9章中坚决主张的,这种观点在代议制民主中颠覆了他们的制度目标。另外,这一争端中持不同意见的法官,未能成功阐明公平平衡的概念同样适用于没有承担代表利益的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已把将FACA平衡规定应用于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任务留给了行政机构。
联邦机构指导方针中的科学与政治
正如在“导言”中所提到的,咨询委员会平衡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是科学与政治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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