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裁判工作指南(第二版)》:
五、灯光
(1)每张球台赛区空间不少于14米长、7米宽、5米高。
(2)赛区应由75厘米高的同一深色的挡板围起,以与相邻的赛区或观众隔开。
(3)在世界比赛和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中,从比赛台面高度测得的照明度不得低于1000勒克斯,且整个比赛台面照度均匀,赛区其他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于500勒克斯;在其他比赛中,比赛台面的照明度不得低于600勒克斯,且整个比赛照度均匀,赛区其他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于400勒克斯。
(4)使用多张球台时的照明水平应是一致的,比赛大厅的背景照明不得高于比赛区域的最低照明度。
(5)光源距离地面不得少于5米。
(6)场地四周一般应为暗色,不应有明亮光源或从未加遮盖的窗户等中透过的日光;地板不能颜色太浅或反光强烈或打滑,而且表面不得为砖、水泥或石头。在世界比赛和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中,地板应为木制或国际乒联批准的某品牌和种类的可移动塑胶地板。
六、裁判员用具
1.裁判桌
裁判桌放在助理裁判员的位置上,供助理裁判员使用。助理裁判员的位置在裁判员对面,与球网成一条直线。该裁判桌用于放置记分牌、毛巾、比赛指定用球等物品,其大小在规则上并没有明确的限制,但一般不宜过大,也不宜过高。过大会占据必要的空间,过高则会遮挡助理裁判员的视线,影响其执法,因为在裁判桌上还要旋转比分显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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