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
——[英]查尔斯?狄更斯*
“潘多拉魔盒”给人类带来幻想,同时也释放出“漂过世纪的乌云”。网络在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便捷与技术革命的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产生了一种新的犯罪类型——网络犯罪,并日益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的一个全球性难题。可以说,当前以网络技术变革为代表的“技术革命”席卷全球时,网络以迅猛之势广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使人类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飞跃,而且使得传统型犯罪 迅速延展至信息技术所型构的网络空间之中,为传统型犯罪插上了腾飞的翅膀。20 世纪60年代以来,网络技术迅猛发展。此后,随着信息网络发展的逐步加快,网络犯罪问题日益严峻。但是,与日益严峻的网络犯罪极不协调的是,网络犯罪立法严重滞后,无法满足应对网络犯罪的需要。面对汹涌澎湃的网络犯罪浪潮,世界范围内展开了针对网络犯罪的立法运动,刑事立法领域展开了立法的变革与更新。
劳伦斯?莱斯格的《代码和赛博空间的其他法律》(Code and Other Laws of Cybercrime)一书中,莱斯格首先描述了现实空间中规范人类行为的四种约束:法律、规范、市场和代码(code)。 虽然劳伦斯教授只是从宏观上展示了当前社会运行的核心要素,但也在另一个层面上展现了以“代码(code)”为基础的社会背景。笔者正是基于这一背景的思考,全文围绕“网络犯罪与信息网络安全”、“信息时代的刑法理念与刑事立法”、“信息时代刑事司法的转型与发展”、“信息时代网络犯罪的惩治与罪名体系构建”等议题展开。
一、研究背景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信息技术已经发展到了令人惊叹的水平,信息网络在人类社会以及国民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1987年9月20日,中国向全球发出了第一封电子邮件,1994年5月正式完成中国联网工作。经过整整20年的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拥有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6年1月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6.20亿,中国网站总数为423万个,其中“.CN”下网站数为213万个。移动互联网塑造了全新的社会生活形态,“互联网 ”行动计划不断助力企业发展,互联网对于整体社会的影响已进入到新的阶段。 由此可见,随着信息网络迅猛发展,中国网民数量、网站数量迅猛增长,网络购物、信息消费产业异军突起,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当下重要的生产、生活工具,中国也随之成为毫无疑问的“网络大国”。与之伴随,中国也成为网络攻击的主要受害国,有数据显示:“仅2013年11月,境外木马或僵尸程序控制境内服务器就接近90万个主机IP,侵犯个人隐私、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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