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0.00     定价 ¥ 6.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09349328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11-01
收藏
内容介绍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等。
展开
精彩书摘
  B.1.6外伤性迟发性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1)确证的头部外伤史。
  (2)头部外伤90日后仍被证实有癫痫的临床表现。
  (3)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等)显示异常脑电图。
  (4)影像学检查确证颅脑器质性损伤。
  B.1.7肛门失禁
  重度:大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者丧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者消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0。
  轻度:稀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0。
  B.1.8排尿障碍
  重度: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
  轻度: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
  B.2头面部损伤
  B.2.1眼睑外翻
  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中度外翻: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
  轻度外翻: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
  13.2.2容貌毁损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1)眉毛缺失;(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
  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B.2.3面部及中心区
  面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
  面部中心区: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心区。B.2.4面瘫(面神经麻痹)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性)面神经损伤所致。
  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5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和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额纹消失,不能皱眉;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颧支、下颌支或者颞支和颊支损伤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B.2.5张口困难分级
  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示指和中指。
  张口困难Ⅱ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人示指。
  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示指之横径。
  ……
展开
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损伤程度分级
6 附则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
附录B (规范性附录)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使用说明
附录C (资料性附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常用技术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