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文库:主权货币国际流通法论》:
作为法定财产权,信用货币是纯粹由法律拟制的流通和支付符号。信用货币完全是中央银行拟制的一种价值符号,它本身既不具有任何物质形态,也不具有任何精神形态。它对任何主体而言都是完全同质的,信用货币本身没有任何质的差异,只有量的区别。同时,货币法律又赋予其唯一的价值尺度和基本的流通手段与支付手段的功能。作为法定价值尺度,它能够以自身的“价值”衡量任何交易对象的价值量;作为法定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它具有任何同等价值量交易对象的选择权。主权货币是法定的财产权,是“任何流通财产的通用代表,可以依法以它代替任何财产”。“信用货币的法定财产权属性可以概括为:专设财产权、绝对财产权、独立财产权、浮动财产权和地域财产权。”
货币的专设财产权属性,是指货币是法律直接专门设定的财产权,没有法律的专门设定它就不是任何价值的存在。在本源性上,任何其他财产都有其自然的或社会的来源和价值依据——有形客体财产来源于天然物质和人类的劳动凝结,无形财产来源于劳动的创造或价值与劳动的付出;而货币仅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其他财产的效用性都是来自于其本身的自然或社会属性,它们自身就对社会有不同的效用,而货币离开了法律对其货币职能的强制规定就不会对社会具有任何效用。其他财产的稀缺性来自于自然生长或加工创造的有限性,而货币的稀缺性则是来自于法律对其发行量的严格控制。其他财产的可控性则完全是来自于自然属性,而货币的可控性则完全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否则它就可能为任何主体所拥有。因此,货币是纯粹由法律拟制出来的财产,没有货币法就没有信用货币,更没有货币财产权。
货币的绝对财产权属性,是指信用货币财产权具有永恒性。只要拟制它的法律不发生变化,以法律形式否定原来的信用货币并确认新的信用货币,它就永远是流通中的货币,永远是社会最一般的财产权。同货币财产权相对应,其他财产权都不具有永恒性,物权会因物的使用或消费而使其效用性灭失,从而使其财产权利归于消灭。债权会因长时间不行使而不复存在或因履行而消灭。知识产权会因超过保护期限而失去法律上的保护,或者因其失去先进性而不再是稀缺技术使其财产权的基础消失。然而,信用货币财产权却不会因使用或消费而灭失,也不会因使用或消费而减少,它既不会因货币权利的长期不行使而依法丧失,更不存在法律上的保护期限问题。并且,即使确认原有货币财产权的法律发生变化,新的货币法律也会承认原有的货币财产权。否则,就会导致对财产的强制征收。
货币的独立财产权属性,是指货币财产权的享有和归属独立于其他属性的财产权。货币财产权的享有独立于其他属性的财产权,享有货币财产权不需要以任何其他财产权作为依据。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物权的享有必须以所有权为依据,任何形式的他物权都最终来源于所有权。由于货币财产权的作用不在于使用、处置和收益,而在于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功能。因此,货币财产权不存在所有权问题,也不存在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问题,只要占有货币本身就享有完全的货币财产权。此即法谚所云:“货币属于其占有者。”存款货币财产权的归属还独立于直接占有,享有货币财产权不需要权利人直接占有存款货币本身。按照债权法的基本原理,不享有支配权就只能享有请求权。但就存款人而言,它不仅对存款货币享有请求权,同时还享有基本的货币权。存款人所享有的货币权可以独立于债权存在,可以在不直接支配货币的条件下发挥出全部的货币权能。
货币的浮动财产权属性,是指信用货币所代表的财产价值量是不固定的,它完全独立地根据宏观经济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随货币供应数量的变化而浮动。在金属货币本位制度下,货币所代表的价值量也是浮动的,但它不是根据宏观经济需要按照货币政策所指示的方向浮动的,而是按照货币金属市场价值的波动,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浮动的。在信用货币本位制度条件下,货币本身不再是物,而完全是由国家法律拟制的价值符号,货币所代表的价值量主要取决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应量,而中央银行的货币供应量则主要取决于其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因此,信用货币所代表的价值量是中央银行根据需要依法定程序调节形成的,其货币价值的浮动是社会主动调控行为的结果。
货币的地域财产权属性,是指信用货币只是某个货币区域内的财产权,超出这个货币区域它就不再是直接的财产权,至少法律可以禁止其他货币区域的货币在本货币区域内部流通,从而使其在本货币区域内丧失货币财产权的地位。信用货币的地域财产权属性,来源于其主权财产权和专设财产权属性。由于货币财产权是一种主权财产权,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发行自己的信用货币,当然也就有权按照属地主义原则,禁止其他货币区域的信用货币在本国内部流通,从而实现自己国家的货币主权。信用货币的地域财产权属性,还来源于货币的专设财产权属性。由于信用货币是由国家或货币当局以国内法的形式拟制出来的财产权,而不是世界通用的实物形态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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