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示、审批或备案
考察工作结束后,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综合报考者的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经招录机关领导讨论同意,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拟录用人员名单由招录机关通过网络等适当形式,按照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期间,报考者和其他知情者对拟录用人员名单的确定有异议或者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等情形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招录机关举报。招录机关和录用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认真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公示期满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按照规定报录用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或者审批同意后,由录用主管部门印发录用通知,招录机关给报考者办理录用手续。
七、试用
实行试用期制度,是保证公务员素质的重要措施。国外公务员法一般都有试用期的规定。如《美国文官法》规定:“对于非暂时性任用的人员,应先给以试用性的任用,试用期为一年。有关业务机构应尽可能利用这个试用期确定每一个雇员的适应能力,如在此期间这个雇员未能表现出能够继续在联邦机构任职的能力,这个机构可以终止其工作。”《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一般职员的录用和提升都有预备期,当其职员任职工作时间至少六个月而又取得良好成绩,方可转正。录用预备期事项及录用预备期需要超过六个月者由人事院规定。”
我国公务员法中,没有将试用作为公务员录用的程序,而是作为对新录用人员的要求规定的,实际上是将试用作为录用程序的继续和延伸。2011年5月,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管理、培养、考核、取消录用等。试用期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考试、考察的基础上,在具体工作中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全面考察,进一步把好公务员素质关。
(一)试用期公务员的管理依据
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有所不同。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虽然没有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但是已经取得了职务,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则没有职务。
试用期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义务,遵守公务员纪律,并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也就是说试用期公务员虽然尚未任职,但是实际上已经进入了公务员队伍,与机关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试用期公务员的特点是役有职务,但是具有公务员身份。长期以来,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一直围绕职务进行,各管理环节基本上是以职务为核心,身份管理和职务管理是合一的,取得职务即取得身份。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着一定的管理空白,对于没有职务的公务员,就无法依据职务来管理。公务员身份管理带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纪律约束,可以对公务员管理加以规范,弥补过去按照职务管理公务员的空白,使机关能够更加科学有效地对公务员进行管理。对试用期的公务员,按照身份进行管理,就使其在试用期满任职时,不必再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去取得公务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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