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伦理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为保障,形成的包括以“良法制定”为客观要件、“司法道德”为主观要件、“司法公正”为价值本体、“法律制度”的司法程序确定性的伦理结构。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克服司法主体的价值观偏见,克服司法体制的不完备性和司法程序的科学性不足等制约司法伦理实效性的现象,确立司法伦理实效性的“实践评判标准”和“终极评判标准”,从司法主体价值观的培育、司法制度对市场经济消极因素的修正、加强司法程序的科学设计以及建构制约保障机制等方面入手,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伦理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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