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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法分解实用全书(根据刑法修正案11最新修订)
0.00     定价 ¥ 11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3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9754617
  • 作      者:
    编者:郑可悌|责编:陶玉霞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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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全面性:本书辑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颁布至2021年2月,我国立法、司法机关颁布实施的全部刑法规范,立法、司法解释条文,以及部分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条文,从纵向、横向上均体现全面性。
完整性:本书辑录的文件内容,既保留经修订的刑法典全部条文,也包括此后颁布的决定及现行有效的正式解释条文。
系统性:本书以刑法典的结构体系编、章、节、条、款为纲、为序,逐条、逐罪辑录刑法关联条文、解释条文和参考条文,保留刑法典完整的结构系统。
科学性:本书所辑录的文件按其法律效力及公布时间,依法律,立法、司法解释,参考文件的先后排列,层次分明,也便于对刑法条文的逻辑理解。
实用性:本书旨在普遍方便于从事刑事立法、司法、执法、教育、研究及宣传工作者,律师,乃至社会各界人士对刑法条文及正式解释的查找和应用。为此,主要辑入刑法及现行有效的正式解释条文,为防止文字冗长,未加任何法理、学理解释和案例。
新颖性:本书并非简单的法律文件汇编,而是借鉴古今中外对法律编纂既有的科学方法,先将全部文件逐一进行分解,再将全部与该法条、该罪名,而且是仅仅与该法条、该罪名相关的文件逐条、逐罪集中辑录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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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郑可悌,男,山东省青岛市人。1945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1968年毕业于海军指挥学校(现海军大连舰艇学院)航海系,198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自1979年军队复员至1993年,在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任助理检察员、处长、副检察长兼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局长;1993年至2003年任青岛市司法局局长;2005年起做专职执业律师。1996年起分别受聘担任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及青岛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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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法分解实用全书》(以下简称《全书》)自2018年4月再版以来的近3年间,*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又陆续颁布了14件新的司法解释,还与其他机关先后发布了21件相关规范性文件。其间,全国人*常委会新制定、修订5件相关法律。尤其是第十三届全国人*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是继《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对刑法典所作的又一次重大修正,共涉及46个法条。鉴于上述原因,我们应读者要求又对《全书》进行了新的修订。
此间,也有6件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被宣布废止,鉴于数量不多,故仅在本书正文中将内容删除,而在附录目录中仍保留了废止文件的标题,并加以注明。另外,还补录了个别前版遗漏的文件内容。
新版《全书》辑录了截止目前现行有效的刑法及刑法关联文件16件,正式立法和司法解释文件187件(含罪名规定8件),其他相关参考文件140件,共计收录法律文件343件。本次修订共涉及刑法条文170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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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第五条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职务犯罪的职业禁止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的变更与减刑限制
第五十一条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执行与考验期满的处理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的考验与考验期满的处理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的范围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ZW(】本书分则目录按罪名编排,对不独具罪名的条款未列入目录,而将条文内容分别列在正文相应位置。【ZW)】
第一百零三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款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2款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 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1、3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3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1、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3、4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2款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1、4款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第2、4款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3、4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1、3款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2、3款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犯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1、2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3款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1、3、4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2、3、4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
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真币罪
第3款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1、3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2、3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1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2、3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1、3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2、3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第1、2、3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4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1、3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2、3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1款职务侵占罪
第2款贪污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1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2款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
第2款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1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第2款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单行刑法骗购外汇罪 本罪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
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1、2款信用卡诈骗罪
第3款盗窃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九条金融诈骗罪适用死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2款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4款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诈骗罪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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