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宏观考察
第一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背景
一 重点生态功能区制度的由来和界定
二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布情况
第二节 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功能与目标
一 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功能
二 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发展目标
第三节 民族地区建设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权益分析
一 少数民族群体权益的得失
二 民族地区政府履职难度加大
三 国家宏观层面的利益增进
第二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法律需求及立法原则
第一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法律需求
一 利益冲突需要法律调控
二 提供政府行使事权的法律依据
三 实现公共政策法律化
第二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法律的定位与特性
一 法律定位:政策法与监管法一体
二 法律特性:跨界性、交错性、综合性
第三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 效率优先原则
二 兼顾公平原则
三 公众参与原则
四 民族区域自治原则
第三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立法现状
第一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法律解构
一 评估对象的选择
二 评估对象的解构
第二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限制类规范
一 国家层面的限制类规范
二 民族地区的地方立法
第三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偿类规范
一 国家层面的补偿类规范
二 民族地区的地方立法
第四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法律实施的成效
第一节 限制类规范实施的成效
一 部分民族地区实现“多规合一”
二 环境管理制度成效显著
三 产业清单遏制了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新增
四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推动地区环境治理
第二节 补偿类规范实施成效
一 中央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持续增长
二 “项目制”财政转移支付稳步推进
三 流域及其他新型生态补偿开始试点
第五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法律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限制类规范的问题分析
一 “多规合一”下的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缺失
二 环境管理类法律的问题
三 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障碍
四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问题
第二节 补偿类规范的问题
一 生态补偿法律含义不统一
二 制度稳定性和科学性不够
三 制度保障措施不足
四 其他类型补偿方式的制度化空缺
第三节 激励类规范供给不足
一 激励类规范的界定
二 激励性规范的功效
第六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立法的完善
第一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立法中央地立法事权的划分
一 央地立法事权划分的法律依据
二 央地立法事权划分的现实依据
三 重点生态功能区立法内容的划分
第二节 国家层面立法的完善
一 限制类立法
二 补偿类立法
三 激励类立法
第三节 民族地区地方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模式选择
一 民族地区地方立法内容的初步设想
二 民族地区地方立法的形式和方法
余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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