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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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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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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010232898
  • 作      者:
    编者:人民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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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组织处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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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十条 组织处理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核实。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以及所应担负的责任进行调查核实,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与领导干部本人谈话听取意见。执纪执法等机关已有认定结果的,可以不再进行调查。
  (二)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执纪执法等机关认定结果、有关建议,以及领导干部一贯表现、认错悔错改错等情况,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研究提出组织处理意见报党委(党组)。
  (三)研究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对双重管理的领导干部,主管方应当就组织处理意见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
  (四)宣布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向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书面通知或者宣布组织处理决定,向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的机关、单位通报处理情况,在1个月内办理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调整职务、职级、工资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的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需要向社会公开的组织处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的,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当年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对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特长,安排适当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组织处理决定后,向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党委(党组)应当在收到申诉的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干部本人以及所在单位。领导干部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予以办理并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不超过3个月。
  申诉期间,不停止组织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楚、责任界定不准确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委(党组)可以责令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组织处理决定材料和纠正材料归人本人干部人事档案,根据工作需要抄送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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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办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用好组织处理措施督促领导干部始终忠诚干净担当
——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举措人民日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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