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定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第四条 【适用对象】
[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第五条 【适用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
第六条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被处罚者的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
[救济权]
第八条 【被处罚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处罚的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对处罚的设定】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
[单行条例能否设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的补充设定权]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形]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不一致
的,如何适用?]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罚款的限额]
第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定期评估】
第十六条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七条 【处罚的实施】
[处罚的实施机关]
[处罚的实施范围]
第十八条 【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
第十九条 【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
……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实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
电子版增补法规(请扫封底“法规编辑部”二维码获取)
修订说明
解释与答复
关联法规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