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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协调研究
0.00     定价 ¥ 86.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0375412
  • 作      者:
    作者:朱继胜|责编:刘凯琳//李凯凯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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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继胜,1969年生,广西桂林市人,法学博士。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中国一东盟研究中心研究员。从事知识产权法、物权法研究。主持省部级项目3项,厅级项目1项。出版著作2部:《瑶族习惯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知识财产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在《环球法律评论》《河北法学》《北方法学》《自然辩证法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2篇。著作《知识财产论》获2016年广西社会科学重点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获广西第十五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论文《“南南联合”构建新型“TRIPS-PLUS”规则研究——以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为例》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获广西第十五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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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相较于经贸、投资及次区域合作等,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协调明显滞后,阻碍了中国一东盟合作深化。《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协调研究》围绕CAFTA升级下中国—东盟如何解决知识产权协调滞后问题,系统、深入地研究了协调的背景和动因,协调的理论基础——合作博弈理论,协调的国内法基础和国际法基础,协调的目标、基本原则、模式以及法律进路。基本结论是: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协调,应以构建刚性的协调机制为目标,根据“多边为主、双边为辅”和“有差别的统一”原则,在完善对话磋商机制、设立专门协调机构和建立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基于TRIPS的低标准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进行协调;应将建立商标复式注册体系、实施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构建新型“TRIPS-plus”规则和完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协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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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协调研究》:
  (一)可获专利的客体
  TRIPS第27条第1款规定,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所有技术领域内的一切发明,无论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只要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即可申请获得专利。可以说,协定是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规定了可获专利的客体,而此前有关药品、化工产品、食品等是否可以获得专利的争论,从此画上了句号。
  并且,协定对发明专利规定了“非歧视原则”,要求对发明专利的授予和专利权的享受,不得因发明地点、技术领域、产品是进口还是在当地制造而实行差别待遇。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协定规定了可以排除于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的发明。
  (1)违反公共秩序或者道德的发明。协定第27条第2款规定,成员可拒绝对某些发明授予专利权,如果在其域内,制止这种发明的商业利用,是为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所需,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只要此种拒绝授予并非仅因该发明的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
  (2)某些生命形式发明和某些方法发明。协定第27条第3款规定,成员有权做出不授予专利权的例外规定,但限于两种情况:一是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二是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动物,以及生产植物、动物的生物方法。但是,生产植物、动物的非生物方法和微生物方法可获得专利。
  此外,根据TRIPS第65条和第70条第8款的规定,成员还可以在下述三种情况下,不给予专利保护①:(1)对适用协定时尚未予以保护的技术领域,发展中国家成员可再推迟5年才保护其产品专利;(2)在协定对成员适用之日已进入公共领域的客体,该成员无义务恢复保护;(3)对医药产品和化工产品适用有条件的延缓期条款,一方面,TRIPS许诺发展中国家可以延迟10年给予医药产品和化工产品专利保护;另一方面,要求发展中国家从协定生效之日起接受医药产品和化工产品的专利申请。
  (二)专利权的内容及保护期限
  TRIPS协定第28条规定,专利所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专利权和专利处置权。
  1.专利权
  专利所有人享有的专利权,因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而有所不同:对于专利产品,专利权人有权制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制造、使用、标价出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专利产品;对于专利方法,则有权制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该专利方法,以及使用、标价出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至少是以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专利处置权
  根据协定第28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处置权主要有两项:转让权和许可权。专利权人有权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许可合同处置其专利权。此外,专利权人还有权以继承方式转移其专利权。上述规定与TRIPS序言中提出的“知识产权是私权”原则是一致的。
  协定第33条规定,专利的保护期为,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算,不少于20年。
  (三)专利申请人的条件
  根据协定第29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涉及三个条件:
  (1)成员应要求专利申请人以足够清晰、完整的方式披露其发明,以使该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
  (2)成员可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之日,或在申请的优先权日(在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指明发明人所知的实施该发明的最佳方式。
  (3)成员可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有关申请人的相应国外申请和授予情况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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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第一节 FTA的内在要求
一 FTA的EPA化及其盛行
二 知识产权协调是FTA的内在要求
第二节 概念的界定
一 关于“中国-东盟”
二 关于“知识产权”
三 关于“协调”
第三节 研究的现状
一 关于东盟诸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
二 关于东盟内部知识产权协调的研究
三 关于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协调的研究
四 现有研究的问题与本书的创新之处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逻辑构架
一 研究方法
二 本书的逻辑构架

第一章 背景和动因
第一节 背景
一 经济背景: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并行发展
二 制度背景:知识产权的全球协调与区域协调
三 地缘背景:中国-东盟政治经济关系的历史与现实
第二节 动因
一 经济动因:中国-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深入发展的需要
二 法律动因: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化
三 争端解决: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端暗流涌动

第二章 理论基础:合作博弈分析
第一节 合作型法律博弈的概念
一 何为博弈
二 博弈的类型
三 法律协调与合作型法律博弈
第二节 合作型法律博弈的要素及其组合
一 博弈的主体
二 博弈的目标
三 博弈的规则
四 博弈的策略
五 上述要素的组合
第三节 合作型法律博弈的路径
一 建立定期对话和磋商机制
二 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调机构
三 建立CAFTA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
四 建立CAFTA知识产权区域执法合作机制
五 善用CAFTA争端解决机制

第三章 国内法基础
第一节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
一 立法体系
二 保护体系
第二节 东盟“老成员国”知识产权制度
一 新加坡知识产权制度
二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制度
三 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制度
四 菲律宾知识产权制度
五 泰国知识产权制度
六 文莱知识产权制度
第三节 东盟“萝成员国”知识产权制度
一 水南知镇产权制度
二 柬埔寨知识产权制度
三 缅甸知识产权制度
四 老挝知识产权制度

第四章 国际法基础(1):TRIPs
第一节 意旨、特点、基本原则和缺陷
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一 版权与邻接权
二 商标
三 地理标志
四 工业品外观设计
五 专利
六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七 未披露信息
八 许可协议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实施
一 一般义务
二 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及救济
三 临时措施
四 与边境措施有关的特殊要求
五 刑事程序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及相关程序
第五节 争端的防止和解决
一 争端的防止——透明度
二 争端解决
第过渡性安排、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
一 过渡性安排
二 机构安排
三 最后条款

第五章 国际法基础(2):东盟知识产权协调
第一节 东盟知识产权内部协调
一 《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及其行动计划
二 《关于获取生物和遗传资源的东盟框架协定(草案)
三 东盟知识产权内部协调的主要成果
第二节 东盟知识产权外部协调
一 东盟与澳大利亚、新西兰的知识产权协调
二 东盟与日本的知识产权协调

第六章 目标、基本原则与模式
第一节 现状和问题
一 协调的现状
二 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节 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协调的目标
二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协调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模式
一 知识产权国际协调的几种模式
二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协调的模式选择

第七章 法律进路(1):完善基础性设施与基于TRIPS协调
第一节完善基础性设施
一 完善定期对话和磋商机制
二 设立专门协调机构
三 建设高水平信息平台
第二节基于TRIPS协调
一 立法层面的协调
二 执法层面的协调

第八章 法律进路(2):实施PPH
第一节 PPH及其优势
一 PCT:专利申请手续的简化
二 PPH:一种加快审查机制
三 PPH的优势
第二节 实施PPH的可行性
一 关于能力问题
二 关于动力问题
第三节 实施PPH的操作策略
一 影响策略选择的因素
二 现行操作策略下的合作模式
三 下一步实施PPH的策略选择

第九章 法律进路(3):构建新型“TRIPs-plus”规则
第一节 新型“TRIPS-plus”规则的制度意蕴
一 以TRIPs为基础,提高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的保护水平
二 重建利益平衡,促成公平正义回归
第二节 构建新型“TRIPs-plus”规则的实体问题
一 法律依据:TRIPs的制度目标、非歧视原则与弹性条款
二 制度内容:提高传统资源的保护水平
三 规则架构: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相结合
第三节 构建新型“TRIPs-plus”规则的程序问题
一 动力的发掘
二 环境的塑造
三 立法机制的完善
四 策略的选择

第十章 法律进路(4):完善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节 评判的基准
一 RTA争端解决机制的品格
二 CA F11A的个性
第二节 并不存在的“缺陷”
一 关于适格主体的扩展
二 关于仲裁制度的争议
三 关于救济措施的争议
第三节 应予完善的缺陷
一 管辖权重叠之处理
二 在仲裁庭组成上独任仲裁员的确定与俏主席的指定
三 仲裁裁决的作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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