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健全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府全面依法履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了政府督查的职责边界和实施主体。政府督查重点督促检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等。政府督查对象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督查工作由政府督查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或者派出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督查组。
《条例》对政府督查程序和督查方式作了规定。政府督查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要求确定督查事项。政府督查可以采取访谈、暗访、听证、评估、约谈、调阅复制材料、“互联网+督查”等方式。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提出对督查对象进行表扬、激励、批评、追究责任,以及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条例》明确了政府督查工作的保障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条例》强调,政府督查要严格控制频次和时限,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3号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已经2020年12月1日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12月26日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 政府督查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第五条 政府督查对象包括: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第六条 国务院办公厅指导全国政府督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务院督查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承担国务院督查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统称政府督查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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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3号)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