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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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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238103
  • 作      者:
    娄秋琴编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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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涵盖了辩护律师代理各类常见刑事案件,进行辩护工作最主要的切入点,更像是为辩护工作提供了一个标准格式……这本书可以给律师,尤其是有志于刑事辩护的律师打通一条快速进入刑事辩护世界的捷径。……我认为,这本书对年轻律师的引领作用是很大的,应当成为年轻辩护律师的必备参考书。
——钱列阳

《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是娄秋琴律师分类整理的各类常见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是将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刑法理论所涉及的辩护要点,分门别类编排起来,以便辩护工作备检的一本书。该书具有类书、工具书的性质,是律师、法官、检察官、刑事警官,以及刑法研习者的必备手册。
——曲新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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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娄秋琴,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侦查学学士。曾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
  执业领域:专注于刑事辩护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业务,承办过大量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曾代理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原国务院扶贫办外资中心主任范某某受贿、贪污案,原国家发改委外资司助理巡视员何某某受贿案,原首都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崔某某受贿案,某医院合同诈骗八百余万元被宣告无罪等案件。
  培训授课:多次给中央党校国资委分校、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国投集团、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赛迪集团)、广东核电集团、云南建工集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大型企业培训,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华女子学院等高校授课。
  法律研究: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法律研究,著有《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商界警示》《从政警示》《这样做HR最有效》《最新企业合同范本及风险规避》《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全书》《刑事诉讼律师基础实务》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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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的写作思路是:按照刑事案件的类型设立专题,再针对各类案件的具体特征,列出辨点,并进行深入分析,举例说明,以期帮助大家在拿到刑事案件时便能迅速对号入座,理清思路,找到辩点。当然,由于刑事案件情节的千差万别和不具同一性,实难将各类案件的全部辩点予以全面阐述,只是希冀《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对刑辩律师能起到尽可能多的帮助作用。
  《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得以顺利出版,我要特别感谢两位前辈,一位是我的搭档钱列阳律师,另一位是我的研究生导师曲新久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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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涵盖了辩护律师代理各类常见刑事案件,进行辩护工作最主要的切入点,更像是为辩护工作提供了一个标准格式……这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可以给律师,尤其是有志于刑事辩护的律师打通一条快速进入刑事辩护世界的捷径。……我认为,这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对年轻律师的引领作用是很大的,应当成为年轻辩护律师的必备参考书。
  ——钱列阳
  
  ★《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是娄秋琴律师分类整理的各类常见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是将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刑法理论所涉及的辩护要点,分门别类编排起来,以便辩护工作备检的一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该书具有类书、工具书的性质,是律师、法官、检察官、刑事警官,以及刑法研习者的必备手册。
  ——曲新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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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单位犯罪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构成本章所有的犯罪。单位犯本章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实行的是双罚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02年走私案件意见》)对于单位走私犯罪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律师进行辩护时应当予以重视。
  1.关于单位走私犯罪的认定
  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2.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走私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走私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者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3.关于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单位走私犯罪案件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无法归案的单位走私犯罪案件,只要单位走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确定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可以先行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因不具备追究该单位刑事责任的诉讼条件,可按照单位犯罪的条款先行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判决时,对于扣押、冻结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犯罪单位所有的走私犯罪工具,应当一并判决予以追缴、没收。
  4.关于单位变更后的责任认定
  单位走私犯罪后,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况的,只要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就应当追究单位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走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后,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仍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的,无论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原走私单位判处罚金的,应当将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罚金超出新单位所承受的财产的,可在执行中予以减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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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贿赂类犯罪
第一节 贿赂类犯罪综述
一、贿赂类犯罪分类索引
二、贿赂类犯罪《刑法》规定对照表
第二节 辩点整理
辩点1-1:主体对象
(一)国家工作人员
(二)特定关系人
(三)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
(五)单位
辩点1-2:职务要件
(一)受贿罪的职务要件
(二)斡旋受贿的职务要件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职务要件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职务要件
(五)“职务上的便利”与“工作上的便利”的区别
辩点1-3:谋利要件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二)利益正当与否的标准
辩点1-4:受贿类型
(一)借用型受贿
(二)交易型受贿
(三)收受干股型受贿
(四)合作投资型受贿
(五)委托理财型受贿
(六)赌博型受贿
(七)挂名领取薪酬型受贿
辩点1-5:行贿方式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被索贿的例外处理
(三)给予财物的行为方式
(四)行贿情节、损失的认定
辩点1-6:介绍贿赂
(一)介绍行为
(二)此罪彼罪
辩点1-7:立案标准
(一)受贿类犯罪
(二)行贿类犯罪
(三)介绍类犯罪
辩点1-8:共同犯罪
(一)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受贿的责任区分
(二)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责任区分
(三)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共同受贿的责任区分
辩点1-9:自首立功
(一)主动交待
(二)自首
(三)准自首
(四)单位自首
(五)坦白交待
(六)立功
辩点1-10:退赃退缴
附:本章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渎职类犯罪
第三章 挪用类犯罪
第四章 侵占类犯罪
第五章 诈骗类犯罪
第六章 侵财类犯罪
第七章 暴力类犯罪
第八章 税务类犯罪
第九章 走私类犯罪
第十章 毒品类犯罪
第十一章 黄赌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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