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搬迁时限奖励标准控制在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5%以内。
对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签约情况、房屋补偿单价、补偿方式、奖励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
征收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公用分摊面积后再办理征收补偿相关手续。被征收人不购买公用分摊面积的,对被征收入按照原购房面积给予补偿。
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之和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直管住宅(含廉租房)进行安置。
十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属于公用分摊的超面积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格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十五、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和安置用房购买、建设的进度足额到位。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六、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但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二)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住改商管理规定实施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按上述第(一)、(二)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按照本意见有关住宅用房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货币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应当按照住宅用房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十七、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一并缴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
房屋征收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1年1月21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11年1月8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2011年6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3月26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16日)
房地产估价规范
(1999年2月12日)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05年4月15日)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2011年10月19日)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2011年5月27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
(2011年6月1日)
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2011年9月14日)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7月8日)
农村土地征收安置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1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9年8月27日)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2010年11月30日)
……
实用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