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立旅行社的基本程序
要设立旅行社,申办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设立旅行社申请人在准备完毕上述文件之后,便可正式向相应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提出设立旅行社的申请。申办阶段的申请可分为三个步骤,循序办理。
1.申请营业许可
申请营业许可是指设立旅行社申请人向相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呈交事先准备好的申请文件。经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取得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权利。
旅行社根据所经营的业务范围分为不同的类别,设立旅行社申请人根据所申请的旅行社类别,向相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许可。
(1)国际旅行社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申办人必须将申办材料送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后,在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然后报由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国家旅游局在3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通知申办人批准或不批准设立所申请旅行社,并将此决定同时通知受理申请的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国内旅行社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申办人必须将申办材料送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由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审批国内旅行社的权力授予或者委托给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则应该直接向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征询旅行社拟设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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