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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商事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908484
  • 作      者:
    奚晓明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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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商事卷)》特色为:
  ——司法解释标准文本。本书系采用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司法解释标准文本。
  ——条文要旨。对重要的司法解释,每一条均加注条文要旨,准确概括法条主题,便于读者阅读、适用法条。应说明的是,条文要旨系编者根据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精神所提炼,并非司法解释本身的内容。
  ——解读。均由起草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撰写,有的还经有关庭室负责人审定,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以保证司法解释不被误读、曲解、歧解。解读阐述了当时审判实践中的哪些问题或确立什么司法原则,如何理解司法解释中的难点、疑点问题,如何正确适用,等等。应说明的是,司法解释及其解读,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和司法实际情况,因此,编辑时一概不作变更或补充,而只对解读的内容作了适当精简。
  ——注解。对司法解释被其后公布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所变更、废止、调整等重要情形予以说明,凡是已被明文废止的司法解释条文,以楷体字标明。
  ——链接。链接与司法解释相关的指导意见、答复、通知、复函、会议纪要、年度工作报告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性文件,并编排在章节的适当位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对全国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对司法解释亦起补充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览表。在综合卷中设置该表,对最高人民法院1997~2013年公布的所有司法解释作了梳理,标明其修改和废止情况,并标注其在各卷的准确位置,方便查阅。
  本卷为商事卷,分为“商事”“海事海商”共两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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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其一,信赖是否存在。信赖是否存在环节要重点审查的是,在相关的交易决策作出之前,原告是否得到了不实报告或知悉了不实报告的内容。其中,对于直接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的情形,应当提交在相关交易的决策作出之前得到了不实报告的证据;对于使用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股票期权等金融工具进行交易的情形,应当提供其交易决策作出之前至少是知悉了不实报告的内容的相关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在验资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原告以其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易之前,已经审查了其营业执照并基于对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注册资金的信赖而与其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审查认定信赖是否存在?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信赖是否存在的审查,并没有引起人民法院的足够重视。我们认为,在经济交往中,作为一个理性的谨慎商人,对于交易相对人资信的审查,不应局限于仅仅审查营业执照本身。如果其在决定交易之前进行了相应的资信调查,并对不实报告产生了信赖,至少也应当调阅被审计单位的工商登记档案并获得和阅读验资报告。在未进行资信调查的情况下,仅凭营业执照本身记载的注册资金数额,尚不能得出原告的信赖存在的结论。其二,信赖是否合理。在信赖是否合理的审查认定方面,主要涉及不实报告的时效性问题。财务信息具有时效性。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审验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的反应是具有时点性的。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其资产的构成、数量和金额随时发生变动,以公司净资产为代表的所有者权益实际上也处于变动状态。因此,在一个特定时点编制的审验报告,只是反映了在该特定时点被审验单位的资产规模和资本构成,可以作为这一时点下公司资产信用的证明。在审判实践中,把握这一点尤为重要。仍以验资诉讼为例,在既往的司法实践中,验资报告被作为判断企业资产信用的依据,审判实务中对于验资报告所具有的时效性重视不够,不管验资报告作出的时点距离交易的时间有多遥远,只要报告不实,验资单位就难辞其责,以至于不适当地扩大了事务所的责任。这种观点的立论基础实际上是公司以资本为信的公司资本信用命题。公司资本信用命题的基本观念是:“公司的资本越雄厚,其信用就越好,否则,就难以赢得他人的信任。”但事实上,决定公司信用的并不只是公司的资本,公司资产对此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因此,审判实践应当注意审查两个时点:一是验资报告出具的时点;二是交易发生的时点。以这两个时点的时间距离作为衡量信赖是否合理的主要标准,时间距离越长,其合理信赖程度越弱。一般来说,如果时间距离超过了一个年度检验的时间,因为企业在工商年度检验时提供了新的年度审计报表,可认为对验资报告的信赖是不合理的。其三,不实报告对原告的交易决策是否存在实质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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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商事
(一)公司、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附:相关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
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
第二编海事 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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