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证据的主要特征在于其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中间环节传播,因此它对有关事实的反映是最原始的、比较符合案件事实原来状况的,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传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由于经过中间环节的传播,在形成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差错或失实,因此其可靠性和证明力不如原始证据。基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各自的特点,在查获走私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尽量收集和提供原始证据。只有在原始证据确实难以获取的情况下,才能尽可能地收集接近原始证据的传来证据。例如,有的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不能随案移送,根据有关规定,就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附卷。
对于走私犯罪的书证,应当尽量收集原件。根据普通法上的最佳证据规则,原始文字材料以其内容证明案情,在效力上优于复制品和通过回忆其内容所作的口头陈述。当事人在举证时,应当出示原件。但是,如果能够证明下述三个方面,亦可以不出示原件,而以其他传来的第二手证据予以证明:①证明原件在某个时候确实存在;②证明原件是真实的;③存在法定不能提供原件的充足理由。例如,报关单证、登记手册等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灭失,这时就可以使用复印件。对于复制品的可采性,《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规定值得借鉴:“复制品可与原件在同等程序上采纳,但下列情况除外:①对复制品是否忠实于原件产生疑问;②以复制品替代原件采纳将导致不公正。”据此,在收集、审查走私犯罪书证时,也要特别注意传来证据的作用。
由于海关业务的特点和企业贸易流转的需要,在收集走私犯罪证据时,有时书证难以或者无法调取原件,因此传来证据占有很大的比重。传来证据应当与原始证据相互印证、核实后,才和原始证据具有一样的证明力。也就是说,传来证据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可用做定案的根据。需要注意的是,在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证据的一般规则外,还应遵守一些特殊的规则:一是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是对于无法获取原件的书证,应尽量减少复制环节,并履行有关手续,注明出处;三是对没有原始证据,只有传来证据的走私案件,必须持慎重态度,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作出结论。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以直接方式而非推论的方式证明一种关于事实的主张。它直接地、一步地达到案件中的实质性争议问题。直接证据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经常被称为“目击人”证据。与直接证据相对应的是间接证据或旁证,旁证要通过推论来确立其与所要证明之事实主张之间的关系。例如,有人看见甲和乙走进了一间屋子,而这间屋子只有一个出入口。他们进屋后就把门锁上了。站在门外的人听到屋内传出很响的“砰”的一声,然后便破门而入,只见甲站在倒卧的乙的身体旁边,后者的前额上有一个正在流血的圆形伤口。甲的手中拿着一只左轮手枪,弹仓里还有一个很热的打过的弹壳。所有这些对甲开枪击中乙头部的事实来说都是旁证,不是直接证据,因为没有人实际上看到甲对乙开枪的行为。只有甲自己的陈述构成直接证据,因为甲是那间锁着的房间里所发生事件的唯一活着的目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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