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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刑事卷.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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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7799
  • 作      者:
    《中国指导案例》编委会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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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刑事卷2》精选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权威典型案例,分设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适用法律等栏目,剥除繁冗,保留精要,便于参考借鉴。
  全面收录 本书收录了司法实践中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厅以及各省高级人民院发布的具有参考作用的案例等。
  系梳理在海量的案例当中,有的判决在当时是具有前瞻性的,随着立法司法的发展,被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所吸纳,则在“适用法律”栏目相应罗列了正式的法律依据;有的判决在当时是具有创新性的,但随着时代变化与后来的法律、司法解释相龃龉,则予以剔除。总之,经过深入爬梳,并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分卷汇编,以确保高效、准确。
  实用便捷 本书案例主标题是案例中心点的高度凝缩,直接揭示焦点、难点问题,并标明了案件的关键词、案号等信息,索引简明,方便查阅。
  本书对法律实务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特别适合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务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使用,也为法学院校师生和法律爱好者研习审判实践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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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关于通灵公司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主观要件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应多方面考察,综合予以认定。现有证据证明:(1)通灵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已资不抵债,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陆海林应当明知这一客观事实;(2)通灵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海林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一系列的欺骗行为,即虚构贷款用途、谎称公司业绩佳、有业务开展、隐瞒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已资不抵债的真实情况,从而诱使担保单位为其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3)签订合同后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和实际行动;(4)依合同取得的标的款项未按约定使用于公司经营活动,而用于弥补公司亏空债务,“拆东墙补西墙”,归还欠款并最终造成损失;(5)面对到期借款不能偿付,被告人选择了逃避。综上,通灵公司在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并负有大量债务的情况下,编造虚假理由,骗取担保获取银行贷款,所得贷款用于偿还先前债务,由于最终无力偿还,导致担保单位承担担保责任而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其诈骗故意明确。
  3.关于辩护人提出通灵公司及陆海林不能成为本案合同诈骗罪的适格主体的辩护意见。
  首先,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确保所贷出的款项安全可靠,要求借款人在申请货款时提供必要的担保。担保人作为借款合同中的第三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贷款时负连带责任(指连带担保)。债务人隐瞒事实真相或虚构事实骗取银行一号担保人的信任,非法占有钱款后,银行可依担保合同从担保人处获取担保,而担保人则是银行债务的实际承担者,受侵害的是担保人。因此,债务人通过骗取担保单位担保来获取银行贷款,表面看是骗取银行贷款,但实际上侵害的是担保人的财产权益。因此,应从这一角度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其次,在一个完整的保证法律关系中,实际上包括了三方当事人,并构成了三个合同关系,即不仅包括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构成的主合同关系,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构成的保证合同关系,同时也包括了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构成的委托合同关系。辩护人提出只存在前二者合同关系,不存在后者合同关系,实际是割裂了三者关系的形式与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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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部分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二、走私罪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五、金融诈骗罪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三部分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二、妨害司法罪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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