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款:“如已将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实际承运人履行,不论此种委托是否根据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权利而作出,承运人仍应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关于实际承运人所履行的运输,承运人仍应对实际承运人及其在受雇的范围内行事的受雇人和代理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第2款:“本公约制约承运人责任的所有规定,也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他所履行的运输的责任。如果对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提起诉讼,应该适用第7条第2款、第3款和第8条第2款的规定。”
第3款:“承运人据以承担本公约所未规定的义务或放弃本公约所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只有在实际承运人以书面明确表示同意时,才能对实际承运人发生影响。不论实际承运人是否已经同意,承运人仍受这种特别协议所产生的义务或弃权的约束。”
第4款:“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须负责,则在其应负责的范围内,他们负有连带责任。”
第5款:“从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和他们的受雇人和代理人可取得的赔偿金额总数,不得超过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
第6款:“本条规定不妨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追索权。”
2.我国《海商法》
对于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海商法》则用了6个条文进行规定。
第6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第2款规定:“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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