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回答是,除自然法和人法外,依然需要神法引导人的行为。这有四个理由。首先,鉴于人类的最终目的,怎样去实施恰当的行为,这正需借助法。如果人类除了与其自然能力相适应的目的外没有其他的目的,那么就理性而言,除了自然法和由自然法而来的由人设定的人法之外,就不需要更进一步的指引。但上文曾言,人类永福的目的超越了人的自然能力,所以除了自然法和人法之外,人类还需要上帝所赋予的法指引其达到最终目的。
其次,由于人的判断是不确定的,特别是在偶然而具体的事件上,不同的人会形成不同的行为判断,因此也会导致不同的甚至对立的法律。为使人类毫无疑问地认识其应该实施的和应当避免的,需要上帝设律法指导其正确地行为,因为只有这种法是确定不会出错的。
第三,因为人只能就其能够判断的事项立法,但人不能对内部的活动做出判断,只能对可观察到的外部行为做出判断,而道德的完善需要人在这两种行为上都做出正确的判断,所以人法不足以约束和指引内部的行为,这样,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需要神法的介入。
第四,如奥古斯丁所说,人法不可能禁止和惩罚所有罪恶的行为,因为在祛除所有罪恶的同时也会排除许多善的事物,而这会阻碍人生所需的共同善的实现。因此,为了禁止并惩罚一切罪恶,需要神法的介入以禁止所有的罪恶。
《诗篇》第19章8节在提及这四个原因时表明,主的律法是清白的,不容许任何的罪,使灵魂得以皈依,因为它不仅引导外部行为,也引导着内部行为;主的箴言因对何者正确的肯定是值得信仰的;将智慧赋予很少的人,以引导人通往超自然而神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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