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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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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程序与文书制作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307331
  • 作      者:
    陈国庆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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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刑事诉讼系列: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程序与文书制作》结合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全面、系统地论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办案程序以及相关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本书以《刑事诉讼法》为基础,全面总结检察工作实践经验,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理解和适用中的问题进行了逐条阐述,并在相关程序中附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制作方法、使用说明和文书格式,对于理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起草背景和具体含义,熟练制作和使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本书还在有关条文后收录了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以配合正确、全面理解和准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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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主要体现在侦查工作归口承办,加强对侦查工作的内部制约方面。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检察机关改变了过去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批捕、起诉均由一个部门办理的所谓“一竿子”办到底的传统做法,改革为在检察机关内部严格划分反贪污贿赂部门、法纪检察部门等侦查部门与批捕部门、起诉部门的职能,使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形成了侦查工作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相互制约的格局。以后又逐步实现举报工作与侦查工作的职能划分,形成多层次制约的机制,在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完善内部制约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解办案职权。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查处工作,在不同阶段,由不同内设机构承办,互相制约。即举报中心负责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工作;反贪污贿赂部门、法纪检察部门负责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审查逮捕部门负责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审查决定逮捕工作;审查起诉部门负责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申诉复查工作。侦查权与审查决定权分离。凡侦查工作中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程序性处理决定的,都要由侦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进行审查。
    2.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管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犯罪案件线索。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侦查工作与案件线索的受理、管理、审查工作相分离,侦查部门不直接面向社会受理案件。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行为的举报,凡检察机关其他部门包括侦查部门收到举报线索一律送举报中心管理。对举报线索,举报中心派专人审查后,对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对属于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要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要提交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小组研究,审查协调小组根据举报线索的性质决定移送不同的侦查部门进行立案前的审查,并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侦查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是否立案的情况回复举报中心,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要进行催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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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任务]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严格依法办案原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制度]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及相互关系]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中的领导体制]
第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错误的纠正]

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直接受理案件的管辖范围]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直接立案侦查进行法律监督]
第十条 [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具体程序]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的制作】
【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的制作】
【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的制作】
第十一条 [承办报送手续的具体部门]
第十二条 [牵连管辖的处理]
第十三条 [自侦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
第十四条 [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变更立案侦查管辖权]
第十五条 [地域管辖]
第十六条 [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处理]
【指定管辖决定书的制作】
第十七条 [几个检察院都有管辖权的处理]
第十八条 [指定管辖] 
第十九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条 [应当回避的情形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自行回避]
第二十二条 [申请回避]
【驳回申请决定书的制作】
第二十三条 [回避的决定权和决定程序]
【回避决定书的制作】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决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依职权决定回避]
第二十六条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第二十七条 [复议决定的时间和形式]
【回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
第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侦查]
第二十九条 [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调至人民检察院后不得担任本案检察人员]
第三十条 [回避决定作出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
第三十一条 [书记员、司法警察、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三十二条 [拘传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拘传证的制作】
第三十三条 [拘传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拘传的期限]
第三十五条 [拘传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拘传期限内强制措施的变更]
……
第五章 审查逮捕
第六章 立案
第七章 侦查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十一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二章 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文书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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