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及法律地位
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即在产业投资基金设立、运行过程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产业投资基金法律的参与者,是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在产业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广义的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平等的民事商事法律关系主体,还包括行政监管关系的法律关系主体,此处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只包括民事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投资基金发起人、投资基金托管人、投资基金管理人、投资基金持有人。
1.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是指为产业投资基金成立进行组织和策划的人,他们是产业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产生的逻辑起点,没有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就没有产业投资基金的诞生,更不会有产业投资基金关系,发起人在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基金成立后,基金发起人往往会转化为作为投资者的基金持有人或者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与管理的管理人,而成为新的产业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虽然发起人在基金设立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时间短暂,但它在基金的设立过程中将承担重要的基金组建功能,并对基金未能设立和自身在基金设立过程中的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对其他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应该将发起人作为产业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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