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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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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德国民法总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0149356
  • 作      者:
    (德)汉斯·布洛克斯(Hans Brox), (德)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Wolf-Dietrich Walker)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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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汉斯·布洛克斯(Hans Brox,1920-2009),1949年于波恩大学取得法学博士学位,1959年于明斯特大学完成教授资格论文,1961年任美因茨大学副教授,1962年起任明斯特大学民法、商法、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教授。1964至1994年为北莱茵州宪法法院成员,1967年至1975年担任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1975年获得联邦星级十字勋章。他所编写的每一本法学教科书都是在德国最成功,再版次数最多的法学教材。
    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Wolf-Dietrich Walker,1955-),1984年于明斯特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92年完成教授资格论文。1992年至今任吉森大学民法、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教授。1996至1997年任吉森大学法学院院长。累计发表独著及合著十余部,论文几十篇。主要研究方向:劳动法和社会法。
    张艳,1984年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2002年至2006年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至2008年就读于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至今于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并获得罗莎·卢森堡基金会提供的优秀外籍博士奖学金。读博期间,独自承担本书翻译工作以及《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书的校对工作,并作为译者之一参与了《欧洲公司法》一书的翻译。现为中国留德法律学人协会会员。主要研究方向:民法、消费者保护法和银行法。
    杨大可,生于1983年,吉林长春人。2006年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于德国波恩大学获比较法硕士学位(L.L.M);此后于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其间作为译者之一参与了《欧洲公司法》一书的翻译工作并独立翻译《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一书。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民法和资本市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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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学译丛·民商法系列:德国民法总论(第33版)》自从其问世以来,在德国受到法科学生广泛的欢迎,用“经典”形容毫不为过,迄今已经再版三十余次。这部著作,语言浅显易懂,全面地介绍和分析了私法的结构;同时,语言简洁准确,对于《德国民法典》总则部分的意义和价值进行了精到的闸释。
    《法学译丛·民商法系列:德国民法总论(第33版)》例举形象生动,解释严谨清晰,再配以大量的图表,便于快速地检索与查找读者需要的信息。作者对这本著作进行了全面的修订,补充了重要的德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提供了最新的文献资料索引,使之更加适应新近的社会现实。
    无论对理论界,还是对实务界,这本教科书都可以成为了解和理解德国民法总论的起点和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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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含义
    一般来说,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是为自己而行为的,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后果也应由他自己承担。
    B与D以100欧元为价款签订了买卖手表的合同,这样
    他自己就要承担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规定了其权利和义务。
    然而,经常存在这样一种需求:某人为他人实施法律行为。事实原因(缺席、缺少专业知识,但最主要的还是现代经济生活复杂的多样性)和法律原因(例如没有能力作出有效的意思表示)都可以使借助于辅助人缔结的法律行为成为必要。
    例如:大型商场的老板不可能亲自购买所有商品,因此他聘请了一名职员作为采购员。他也不可能亲自招待顾客,因此他雇用了100名售货员。
    无行为能力人继承了一套出租公寓,在法律上他无法亲自将房屋出租,因为他不能作出有效的意思表示。其法定代理人(父母、监护人、照管人)为他行为。第164条及以下规定了这样一种可能性:某人可以为他人实施法律行为。虽然该人(作为代理人)实施行为,但行为后果仍由他人(被代理人)承担,就好像他自己实施了法律行为一样。
    B授权H以其名义出售一块手表。若H以B的名义以100欧元的价格与D签订了手表买卖合同,则H在为B实施行为。B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他有义务将手表转让给D,并有权要求D支付价款。
    为他人从事法律行为不仅体现在代理人作出意思表示(一积极代理,第164条第1款第1句),而且体现在代理人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一消极代理,受领代理,第164条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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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引言
写在前面的思考
§1 法、私法和民法
§2 《民法典》
§3 法律适用

第二部分 法律行为
第一章 基础
§4 合同、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
§5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原因行为和抽象行为
§6 对法律行为的解释
§7 意思表示的发出和到达
第二章 合同缔结
§8 要约和承诺
§9 对指向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撤回
§10 包含一般交易条款的合同缔结和包含滥用性条款(MiBbrauchliche Klauseln)的消费者合同的缔结
§11 合意和不合意
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2 行为能力
§13 法律行为的形式
§14 法律行为的内容限制
§15 部分无效、转换和认可
第四章 意思瑕疵
§16 对意思瑕疵的法律层面的利益评价之概述
§17 意思和表示故意不一致
§18 错误
§19 恶意欺诈和不法胁迫
§20 双方动机错误
第五章 附条件、附期限和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
§21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2 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
第六章 代理
§23 含义、利益情况和界定
§24 代理的前提条件和效果
§25 委托代理权
§26 对代理权的限制
§27 无代理权的代理

第三部分 权利
第一章 权利的内容及其实施
§28 私法关系以及权利
§29 主观权利的取得
§30 请求权
§31 抗辩
§32 对权利(Rechtsmacht)的限制及保护
第二章 权利主体
§33 自然人
……
第四部分 期间和期日
第五部分 附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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