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的序号在原有基础上顺延。
(二)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三)企业合并利润表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四)企业提供前期比较信息时,比较利润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财政部为什么要出台这样的规定呢?我们不妨来看一下南京高科(600064)这个案例。如果仅看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这家公司的盈利能力很是一般——2007~2009年扣除/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分别只有3.19%、3.62%和4.10%。但是,2009年年末,南京高科的净资产却比2006年年末增长了1.56倍。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不是因为南京高科又"圈钱"了。2007~2009年,南京高科未进行过任何股权融资。
其次,并非非经常性损益立了大功。南京高科这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38%、3.60%和5.19%,虽说比扣除/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略高,但还不至于让净资产有翻倍的增长。
答案是其他综合收益才是主角。以2009年为例,南京高科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仅为2.56亿元,而其他综合收益高达27.39亿元,这使得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高达29.86亿元,为净利润的11.6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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