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公司起诉
合作办学存在的问题以及引发的矛盾,引起了政府部门高度重视,省教育厅曾组织多次调解和规范。
2003年4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独立学院一律采用民办机制。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学院还应按国家有关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规定,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省教育厅要求按此文件规范华海大学和新兴公司的合作办学。新兴公司予以拒绝,因为依据其能力无法达到上述独立学院的条件,离开华海大学的支持就无法生存;华海大学同样也不知所措,因为若新兴公司退出办学,无法一次性返还其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华海大学与新兴公司向省教育厅出具了一份文件,称合作办学的旅游学院是普通本科高校按公办机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非独立学院,不属规范和整顿的范畴。
旅游学院定性为公办二级学院后,省民政厅注销了旅游学院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财政厅要求华海大学旅游学院从2005年秋季起同全校学生实行统一收费,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管理系统。新兴公司不能直接控制收费权,自然无法接受。
2005年8月,新兴公司以华海大学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华海大学:履行《合作办学协议书》第7条第1款的约定,拨付给旅游学院“生均综合定额财政拨款”1800万元;履行《合作办学协议书》第7条第2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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