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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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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网络隐私权利保护之国际私法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4409
  • 作      者:
    崔华强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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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崔华强,1977年生,山东聊城人,法学博士。现任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主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
    长期专注于国际法律问题和网络法律问题研究,在国际法和科技法领域潜心研究长达十余年,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和中文核心期刊等发表相关学术论文十余篇,主持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一项,参与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课题多项。
    积极组织并参加各项国际法和科技法学术活动,与美国、加拿大、德国、香港地区及台湾地区的相关领城专家保持密切学术合作。其中,提出的“确定网络跨国争议管辖权的具体方法”获得了有关专家学者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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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论丛:网络隐私权利保护之国际私法研究》从国际私法角度探讨网络隐私权利保护问题,研究域界开阔、论证视角新颖。对网络中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国际私法的系统研究,针对网络环境下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和提炼,通过对各国法律体制和国际公约进行比较考察,提出引导与规制、防止与监管、协调与合作的国内、国际多重路径;这样的研究在国内外是不多见的,也同时为互联网络法律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种借鉴。以国际私法的视角为中心,重点考察各国法律规制和国际条约的规定,脱离了传统民法对网络隐私权利保护研究的窠臼,是立论视角上的巨大转变,是方法论的全面更新。因此,该部专著对网络隐私法律问题的研究,是全面而系统的,并不局限于一个角度或单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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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三节 欧盟国家网络隐私保护之法律适用
    一、欧盟关于网络隐私保护中法律适用之基本理论
    欧洲大陆很早以前就出现了外国法、的适用理论,从“法则区别说”到“国际礼让说”、从“既得权说”到“法律关系本座说”,无不是欧洲大陆国家针对外国法的域外效力所发展而成的各种学说和理论,表现在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层面,则是国际私法规范中的规则。但是到了20世纪60、70年代,由于受到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影响,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适用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理论界在深入探讨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规则”与美国冲突法理论中法律选择“方法”关系的过程中,在内部逐渐形成了不同的立场和观点:(1)激进者受到美国新理论的启发,对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提出了激烈批判,强烈要求摆脱传统国际私法体系的束缚,用法律选择的方法来代替法律选择的规则;用更为弹性的选择体系来代替固定僵化的法律适用。(2)保守者则对美国20世纪50年代的冲突法理论进行了批判,坚决维护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正统性,认为在法律适用中,不能仅仅依靠灵活的个案分析方法,也不能将内国法律排斥外国法律作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应按照法律选择的传统理论和现有规则进行分析,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确走性和可预见性。(3)改良者认为过于僵化的规则约束和过于灵活的自由裁量都不是法律适用的最好方式,应对其进行折衷处理,即在不抛弃传统理论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改革,兼取国际私法传统理论和“冲突法革命”激进理论之所长,前者为体、后者为用,实现对于法律适用理论的变革。
    网络隐私案件具有隐私权保护的人格权属性,其法律适用也应与一般人格权保护的冲突规则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后者在一些国家的相关立法中已经作出了规定。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和1992年《罗马尼亚关于调整国际私法法律关系的法律》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适用具有理论借鉴和实践参考作用。以网络隐私侵权为例,很多欧洲国家对于通过包括互联网络在内的大众传播工具而进行的人身侵害,一般允许要求赔偿的受害人在以下法律中选择:(1)受害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法律;(2)加害人的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或惯常居所地国法律;(3)侵权结果发生地国法律。罗马尼亚法律规定,在适用受害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国法律时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即在正常情况下侵害人应该料到,对人身权的侵害结果会在两国中的其中一国出现。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对受害人的特殊保护,赋予他们在惯常居所、加害人的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之中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权利,又在保护受害人的同时对加害人的利益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考虑,即必须是加害人应当能够预见损害结果将会在受害人的惯常居所或侵害结果发生地国内发生的情况下,受害人才可以选择其惯常居所地国的法律或损害结果发生地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同时,由于网络隐私保护属于网络案件的一部分,正如前文所述,该类案件发生于网络这一无国界平台,经常性地会发生选择不同国家法律进行适用的问题。但是网络隐私保护出现得较晚,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才逐渐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因此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没有经历过法律适用的“规则”与“方法”之争,其法律适用理论是以大陆法系国家改良后的较为中庸的法律适用理论为贯彻主线和总体原则的。网络隐私中所涵盖的积极保护和消极保护,尤其是消极保护的法律适用理论,基本上都体现了这一点。在基于网络违约和网络侵权而导致的隐私损害所遵循的一般规则中,前者的法律适用沿用了有关跨国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即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寻求规则的确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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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论
一、研究主题的确定
二、研究方法的选择
三、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第一章 本体论--网络隐私权利概述
第一节 互联网络背景之法律特质
一、跨国性及法律制度冲突性
二、虚拟性及法律关系复杂性
三、开放性及法律管制困难性
第二节 网络世界与隐私权的保护
一、隐私权保护之历史发展沿革
二、隐私权保护在网络世界之异化
第三节 网络隐私权利之概念法学研究
一、网络隐私权利保护之价值取向
二、网络隐私权利保护之界定
三、网络隐私权利保护之客体

第二章 运行论--网络隐私之国际私法解构
第一节 网络隐私权利之国际私法存在分析
一、互联网络对国家主权的冲击和影响
二、互联网络对国际私法依存条件之影响
三、网络隐私权利保护之国际私法适应性
第二节 网络隐私权利之国际私法实证法学考察
一、网络隐私权利保护之模式比较
二、网络隐私权利保护之原则考量
第三节 网络隐私权利保护类型之国际私法厘清
一、网络隐私权利之积极保护
二、网络隐私权利之消极保护
三、网络隐私权利消极保护之类型化分析

第三章 程序论--以国际民事管辖权为视角
第一节 网络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影响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之涵义
二、网络民事诉讼管辖权之界定
三、涉网因素对传统管辖权的影响
四、网络背景下国际民事管辖理论的发展
第二节 网络管辖与隐私保护的关系
一、网络管辖权对网络隐私保护的影响
二、网络隐私保护对网络管辖权的反作用
三、隐私权保护对于网络管辖依据的挑战
第三节 确定网络隐私管辖的理论基准
一、内国法推定理论
二、利益衡平理论
三、主体裁量理论
四、长臂管辖理论
第四节 确定网络隐私管辖之各国实践
一、欧盟国家的实践
二、美国的实践
三、中国的实践
四、确定网络隐私管辖实践的综合分析
第五节 国际组织及其公约的相关规定
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二、欧盟《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则》
三、OECD提出的管辖原则

第四章 适用论--以法律选择适用为视角
第一节 网络与法律适用制度概述
一、法律冲突概述
二、互联网络与法律冲突的联系
三、法律适用之原理概述
四、互联网络发展与法律适用嬗变
第二节 网络隐私与法律适用制度
一、网络隐私案件之法律冲突
二、网络隐私保护对连结点的影响
三、网络隐私案件对准据法的挑战
第三节 欧盟国家网络隐私保护之法律适用
一、欧盟关于网络隐私保护中法律适用之基本理论
二、网络隐私法律适用之欧盟法规定
三、欧盟成员国网络隐私保护之现实立法
四、欧盟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适用之实践
第四节 美国网络隐私保护之法律适用
一、美国关于网络隐私保护中法律适用之基本理论
二、网络隐私保护中法律适用之现实立法
三、网络隐私保护中法律适用之实证分析
第五节 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冲突的国际协调
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相关规定
二、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法律冲突协调
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CCH)的法律适用协调
第六节我国网络隐私法律适用之完善

第五章 完善论--构建中国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构建我国网络隐私保护制度之实然性分析
一、我国网络隐私保护实证考察--目的性分析
二、我国网络隐私保护法律缺陷--必要性分析
第二节 网络隐私保护立法之宏观建议
一、网络隐私保护模式之建议
二、网络隐私保护立法体系之建议
三、网络隐私保护立法原则之建议
第三节 网络隐私保护立法之微观建议
一、网络隐私权利的设定
二、网络隐私权利的保护方式
三、国际性规定的地位设定
四、相关程序构建
五、管辖权冲突规则设置
六、法律适用规则设置
代结论——《网络隐私法律适用法》(建议稿)
参考文献
附录一:网络隐私保护调查问卷简介
附录二:网络隐私保护调查问卷
附录三:网络隐私保护状况调查统计报告
附录四: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保护隐私与私人数据跨界传输准则》
附录五: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协议选择法院公约(摘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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