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调解理论系统化研究:基于当事人自治原理》作者李德恩看来,当事人自治(最终表现为协议中纯粹的合意)是调解制度正当性的首要原理。纠纷解决程序的正当性原理存在较大的差异。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已经将对纠纷解决结果的控制权让渡给法院,程序的正当性原理在于严格的程序保障——这不仅是出于产生正确结果的考虑,同时也是吸纳当事人,尤其是败诉的一方当事人不满情绪的需要。而在调解这类自治类型的纠纷解决程序之中,由于当事人保留了对纠纷解决结果的控制权,正确的结果具有复数性。程序的正当性更加关注结果是否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愿,亦即当事入自治是否得到保障,而结果如何已经不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调解的当事入自治堪比诉讼的程序保障,奠定了纠纷解决结果的正当性基础。以当事人自治为中心实现调解理论的体系化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展开